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的差別,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以及所得稅費用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12-30 08:48:20

1樓:l靈

以前採用的是【收入費用觀】~~~即:所得稅費用=(收入-費用)*稅率,這是從利潤表的角度考慮的。

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開始重視財務狀況,也就是資產負債表,於是現在開始使用【資產負債觀】,即:從資產負債表來確認收益。

你的分錄正是現在用的【資產負債觀】的最終分錄,其中「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是根據稅法確認的當期所得稅,即你一定是要交的,下月15日之前要到稅務部門繳納。

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貸方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即是根據資產負債表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可以理解為稅費規定的賬面價值)」的差別分別確認的。

然後,根據上面兩項倒擠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即你做的分錄是一個合併分錄,拆開了就是:「借:

所得稅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再「借:遞延所得稅資產,貸:

所得稅費用」。

附加一句,「遞延所得稅資產」表示會在以後期間減少所得稅的專案,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比如某個固定資產,根據會計的折舊方法已經不能再提折舊了,而根據稅費明年還能提8萬折舊,那當然會減少明年的所得稅,此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即「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8*25%),貸:所得稅費用 2」

這個回答也不可能說得太詳細了~~如果想進一步學就去看看所得稅會計吧~~~~~~

2樓:註冊會計師

遞延所得稅是什麼?遞延所得稅的公式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一下所得稅會計。所得稅費用是一個費用,等於應交稅費加遞延所得稅。

4樓:匿名使用者

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經營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是遞延所得稅與當期所得稅的總和。遞延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當期發生額,但不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

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減少。

5樓:蔣山紘

所得稅費用:當期發生的所得稅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公司自上次交納所得稅後,至今累計需要交納額所得稅額

遞延所得稅(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彙算清繳中計算出的上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小於累計預繳所得稅額的差額,可以往後抵減以後年度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貸方)(點有所得稅負債):在彙算清繳中計算出的上年累計應納所得稅額大於累計預繳所得稅額的差額,應及時補交調增的未交所得稅。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新準則明確了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提出了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的概念,從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出發明確了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同時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將暫時性差異界定為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按照其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基本理論上體現了新舊所得稅準則的差別。

原所得稅會計準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損益表為核心,根據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和時間上的不一致,來計算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並將此差異按在未來期間可否轉回而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按照新準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改變了計稅基礎,核算基點以資產負債表為核心,從而使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均發生了變化,即由於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計稅差異是源於二者確認的資產或負債不一致。

(二)新準則規定了所得稅核算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原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採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或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而財政部頒佈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徹底改變了原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要求企業一律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與原有的損益表債務法不同。經分析,新準則的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

首先,按照原所得稅準則,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而按照新所得稅準則,二者產生的差異為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包括時間性差異和非時間性差異。原來採用的收益表債務法,只能核算時間性差異,不能處理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暫時性差異。

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核算所有的暫時性差異,包括時間性差異和非時間性差異以外的能轉回的差異。在這種方法下,將其形成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直接得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餘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

其次,原準則下,企業可以選擇採用應付稅款法或可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的納稅影響會計法,而債務法是其中最為複雜的方法,選用的企業較少。從理論上來看,在稅率發生變動的當期,採用債務法能夠使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能代表真正的未來預付或應付稅款金額;而遞延法卻導致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不能真實代表企業未來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因此,較之遞延法,債務法在理論上更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

新準則也因此明確了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只能採用債務法,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

(三)所得稅專案在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和披露內容有差異

根據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所得稅計稅基礎與核算方法的規定變化,所得稅專案在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和披露內容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不同。

按照新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賬戶區別於其他資產和負債單獨列示;原準則規定,按「遞延稅款」賬戶列示,並在該賬戶下設「遞延稅款借項」和「遞延稅款貸項」專案,反映的是企業期末尚未轉銷的遞延稅款資產或負債。第二,在損益表中的列示不同。按照新準則規定,損益科目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而原準則下,僅包括企業本期所得稅費用。

第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的披露不同。按照新準則的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有關所得稅的七項內容,如「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與計入權益的專案相關的當期和遞延所得稅的總額」等。與原準則相比,新準則的相關規定更加完整和規範,能夠為企業財務資訊的使用者提供更為有價值的決策依據。

(四)新準則真正確立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適當分離

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遵循的原則、體現的要求不同,同一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會計制度服從於稅法;二是兩者在儘可能協調的基礎上適當分離。

我國早期實行會計制度服從於稅法的原則,2023年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標誌著會計核算與稅法開始適度分離,2023年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將分離原則繼續發展。新準則頒發前,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這兩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都不影響本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即對國家所得稅收入沒有影響,差別在於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專案不同。

同時,很多企業在實務中採用應付稅款法,即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所得稅的同時,以相同的數額確認所得稅費用。這實際上是會計服從於稅法原則的體現,是企業為了避免複雜的納稅調整,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方法。但這樣計算出來的所得稅費用不是依據會計利潤所應該負擔的本期所得稅費用,那麼根據本期利潤總額減去本期所得稅費用而求得的淨利潤,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潤。

作為會計報表中的費用專案,應當根據會計準則,按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反映企業當期創造的收益中應負擔的所得稅費用。基於此,新準則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對稅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後的應稅所得計算應交所得稅;……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在稅率變動時,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

可見,新準則摒棄了應付稅款法,為會計與稅法的真正分離奠定了制度基礎。

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以及所得稅費用有什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以及所得稅費用在行程原因、計算方式和所屬會計科目的專案上都有所不同。

1、形成原因不同

當期所得稅是從稅法角度計算的當期利潤,當期確認的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形成的原因更多是由於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之間存在的暫時性差異導致的。所得稅費用是用資產負債表中的利潤表的會計角度去計算的所得稅費用。

2、計算公式不同

當期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3、所屬會計科目的專案不同

當期所得稅的科目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適用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遞延所得稅應當按照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專案進行明細核算。所得稅費用的計算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8樓:龍泉

一、當期所得稅的計算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應交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期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變動額

具體調增調減的說明

●按會計準則確認費用但稅收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如違反各種法律規定的罰款、非廣告性贊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永久性差異(+)。

●稅法規定不徵稅的收入(-)。

●會計費用與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金額之間的差額:

永久性差異——超過扣除標準的招待費支出(+)、超過扣除標準的利息支出(+)、超過扣除標準的職工薪酬(+)等。

暫時性差異——會計折舊與稅收折舊的差異(±)、會計攤銷與稅收攤銷的差異(±)、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產品質量保證費用(+)等。

●會計收入與稅法規定應計入納稅所得的收入之間的差額——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所確認收入的差異(-)等。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二、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餘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餘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金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餘額)

◆需注意: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所得稅費用

利潤表中應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為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者之和。即: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的確定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應交所得稅,應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計算確定。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一)納稅調整增加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二)納稅調整減少額

1、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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