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大來律師
1、國企改製為參股職工補償金計算,應該按照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l號)
2樓:楊律逗你玩
沒看明白你講的意思,職工被買斷工齡了?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法律依據,完全是靠協商。
4樓:
第一,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不需要支付勞動者任何的經濟補償。
第二,此類改制基本都是按照當地政策執行的,需要得到**的審批,通常來講,企業對職工的安置和補償,都會給予比較優厚的待遇,以便於通過**的審批。具體補償金標準,取決於**的態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此前有關企業改制職工安置的檔案,均與現行勞動合同法有牴觸,並不具備遵照執行的效力。
5樓:
和公司協商解決啊?
2買斷工齡
6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第一: 您描述的事實不清楚,朋友們無法通過簡單的事實來對您的問題提供個人的意見以及幫助。
第二: 僅僅根據上述事實,我嘗試著理解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如下:
1 、 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參股的****,屬於企業改制。由國有變為國家參股,股東發生了變化。
2、 股東發生了變化,企業性質沒有變化,依然屬於《公司法》中的公司型別,即:有限責任公司。
3、 公司和職工之間屬於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在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中,涉及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有: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裡支付一個月工資是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其他的還有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裁員。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因為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合法和非法而有所區別。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 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理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 三十六條 三十九條 四十條 四十一條的規定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 如果相關主體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單位依據上面的法律規定解除和你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話,你們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們可以依據下面的法律規定,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 二倍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於您描述的事實不清楚,所以我的回答可能和您的實際意願大相徑庭。以上意見只是從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金的角度提出的個人意見。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7樓: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
規範改組改制國有企業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規定
一、國有企業改制,要轉換職工勞動關係。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為改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改製為非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參股用人單位)的,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對企業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國有企業改制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須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企業按職工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
四、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超過本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標準計算。
五、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改制企業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不高於2倍的標準確定。
六、企業因生產經營不正常或停產半停產,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計發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應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口徑計算。
八、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權益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建立職工保障**。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並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8樓:中顧法律網
一、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補償?
(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對於按照正常程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 ,根據財企[2002]313號檔案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的標準執行"。
儘管各地方**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的重點是什麼?
為了鼓勵和規範國企改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國家級的此類檔案大約有60多個,核心政策檔案有兩個,一是國辦發[2003]96號《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主要規範企業的公司制改造;二是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主要針對主輔分離改制。通常情況下,在國企改制方案設計中,主要包括企業概況、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新企業構建、改制安排、新企業展望及相關問題等七個方面的內容。
1、資產處置問題
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檔案最具革命性的政策是可以用國有淨資產置換員工的國有職工身份,很多專家學者稱其具有里程碑意義。在資產處置中,國有淨資產可用於支付改制成本的專案主要有七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七項扣減」,即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可從國有淨資產中扣除或預留的專案:
(1)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對於2023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2023年至2023年間無固定合同期職工和改制前合同沒有到期的國有正式職工,按國家有關政策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勞社部發[2003]21號文執行,即按本人改制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地方另有規定的也可按地方標準執行;對於改制前合同到期的職工,改制企業不再與其續簽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補助費,最高標準不超過其十二個月的實際工資。
(2)退休人員移交社保機構費用。
根據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區別,但移交時所涉及的費用主要是醫療保險費用,有的地方提出要追繳部分基本養老金,此外還包括繳納一定數額的撫卹金、喪葬費和一次性的社群管理費。一般來講,退休人員移交社保機構這部分費用是可以和地方**進行談判給予適當優惠的。
(3)退休人員統籌外支出。
嚴格來講,統籌外支出這種表述方法並不是特別準確,因為現在改制中通常所指的統籌外支出有兩種含義,一是行業內統籌,以前一些條條管理的特種行業如電力、鐵路等,除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外,行業內還進行了部分統籌,此部分費用在國企改制時一般來講是可以從國有淨資產中預留;二是統籌外支出,包括政策補差和企業內部規定的各項支出,在改制過程中第二部分費用要與國資委協調看能否在淨資產中進行預留和扣減。如果統籌外支出不能在國有淨資產中計提和預留,一種處理方式是取消此部分支出,儘管這種做法比較簡單,但容易造成退休人員的不穩定;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由參與改制的各方(即新公司的各股東)達成一致協議對此部分費用進行妥善處理。
(4)內退人員費用。
內退人員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內退人員正式退休前的生活費和各項保險費用,按與改制前的標準一次核定,以後不隨企業工資的變化而調整,考慮到物價**的因素,在預留此項費用時要留有餘地;二是正式退休後統籌外支出,處理方式和標準同退休人員;三是正式退休後移交社保機構的費用,處理方式和標準同退休人員。
由此可見,國有企業改制而和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不同的地方可能規定的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國企改制的原因是隻有當地**才是最清楚的。同時,關於國企改制的相關檔案要求是,在支付了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後如果已經無法正常營運的,國有企業可以申請破產,但是不能不對職工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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