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整需要清算麼,公司破產重整是否優於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2-07 16:25:03

1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樓:老種經略相公

公司破產重整程式不包括清算。

1、清算的定義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式。

2、破產重整的定義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式。

可見,破產重整程式與清算不同,乃是重建企業財政,從而使之能夠繼續營運,為僱員提供就業,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以及為股東帶來回報。也就是說,破產重整的目的是拯救瀕臨破產的企業,使其繼續存續下去,與清算的目的(消滅企業,分配其剩餘財產)不同,因此,公司破產重整程式不包括清算。

公司破產重整是否優於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1、性質不同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2、參與人不同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破產重組需要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

3、程式規定不同

破產重整需要由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相關人員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法院審查後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即沒有申請則肯定不會啟動破產重整程式。所以並沒有規定破產重整優先於破產清算,破產重整不是企業破產程式的必經程式。

而破產清算是公司破產的必經程式,《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制度。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一)二者申請條件不同:(1)申請原因有別;(2)申請時間不一;(3)申請主體不同。

(二)二者過程不同:(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等等。

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的區別是什麼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二者申請條件不同,具體包括:

(1)申請原因有別。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獲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時間不一。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為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

(3)申請主體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和債權人,而破產重整的申請人既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

(二)二者過程不同,具體包括以下: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而破產重整中管理人是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重整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於公司本身,所以必要時還可採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併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別除權是基於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之優先受償權產生的,其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保證債務人不因擔保財產的執行而影響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法院可在保證反對者的優先權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損害等法定條件下強制批准重整計劃,以避免因部分利害關係人的反對而無法進行重整。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到底是進入破產清算還是破產重整程式,很容易判

7樓:風險預警網

一、二者概念不同

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藉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二、破產清算與重整過程中的不同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係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並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註冊資本,向特定物件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於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採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併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根據新《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對破產認得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

別除權是基於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之優先受償權產生的,其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處。限制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保證債務人不因擔保財產的執行而影響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

只要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及出資人組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劃,經法院批准,對所有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全部表決組通過的情況下(但至少有一組通過),如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條件,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證反對者的優先權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損害等法定條件下強制批准重整計劃,以避免因部分利害關係人的反對而無法進行重整。

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劃。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根據新《破產法》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制定重整計劃,在重整計劃批准後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這可以消除債務人對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發生債務危機時及早申請重整,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而且,相對於由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出任的管理人,債務人更為熟悉企業的經營及業務,由其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成功的可能性較大。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8樓:美好星空萬里

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屬於破產程式。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目的不同。

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使企業消滅後的程式。

2、價值功能不同。

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後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夠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後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一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特徵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怎樣,公司破產清算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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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妹 有補償,主要是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其它涉及拖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應予兌現及補繳,社會保險以養老保險為主。公司破產清算以兌現拖欠勞動者工資和補繳社保保險費為第一順序 第二順序為清償債務 第三順序為清償銀行貸款。可由出資方自行組建清算組,清算終結後公告並依法程式登出公司 涉及糾紛的,由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