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有區別麼,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2-09 04:20:03

1樓:華律網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從審判實踐中發現有許多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交通運輸的登記部門等。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押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動產質權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樓:康波財經

簡述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4樓:高頓會計職稱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5樓:勞靈鬆

抵押和質押是有區別的。 抵押,是簽訂抵押合同,去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抵押關係成立。抵押的物品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收益、使用。

不可以轉讓、買賣。 質押,是簽訂質押合同後,質押物交付質押權人保管。質押人不可以繼續佔有、收益、使用。

6樓:梨花未央

抵押適用不動產,質押適用於動產。

7樓:匿名使用者

質押:也稱 質權 。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 動產 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權,而將該財產抵押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和質押有以下3個區別:1、概念不同。抵押一般是指,債務人用一定財產作為擔保的一種行為。

質押通常是指,債務人將其動產或權利作為擔保;2、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以不動產為主,質押的標的物主要是動產和權利;3、標的物的佔有是否轉移。抵押時,對標的物的佔有沒有轉移,而質押對標的物的佔有轉移到了債權人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嗎?

9樓:華律網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

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0樓: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

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11樓:來自石鼓書院機智的辰砂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主要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而質押則轉移。

因此,抵押主要針對不動產設立,動產抵押根據物權法規定主要是企業的浮動抵押。舉例說,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銀行,但房子還是你佔有,你可以自己居住或出租。抵押有的自登記時生效,有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但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押則針對動產。比如說,你把自己的電腦質押給債權人,那麼你應當把電腦交給債權人佔有保管。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是質押生效的前提。

因此,抵押不同於質押,抵押合同也不同於質押合同。

12樓: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的和質押的有什麼區別

13樓:姜超律師

質押抵押的區別為,抵押是不轉移財產的佔有的一種擔保方式,質押是轉移財產權利的佔有的一種擔保方式。抵押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可質押的財產包括動產和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請問質押和抵押有什麼區別,抵押和質押有什麼區別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 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質押就是有價證劵.定期存單等.抵押就是不動產,如房產.土地等。標的不同。前者一般針對智慧財產權等動產,後者針對不動產。抵押 是指為擔保...

抵押和質押的異同,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華律網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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