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抵押貸款,如果還款人還不上貸款,就用低壓物還貸款。
2樓:光水藍
2023年2月25日,段某因購買汽車向郭某為借款31000元,之後雙方簽訂了借款抵押協議,規定借款月息5分,在9月25日將本息全部還清,以段某位於海河路10號的3間平房作為抵押物。借款期滿後,郭某為要求段某償還借款,如不償還借款,將行使抵押,扭。段某答應立即籌款,過幾天就會償還。
10月5日,段某未徵得郭某為的同意,將位於海河路10號的3間平房以30000元的**典當給永風典當拍賣商行。郭某為得知後,經與段某交涉木朱,連起訴芏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段某和永風典當拍賣行之間的房屋典當行為無效,將此房屋判歸郭某為所有。
[爭鳴]原告郭某為提出,段某和郭某為的借款抵押合同有效。雙方在借款抵押協議中約定的是房產價值的全額抵押,沒有在該房產上只設定部分價值抵押,故根據該借款抵押法律關係,借款人於借款期滿不能償還借款的,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受償,即取得抵押物,從而消滅債權。在段某遲遲不歸還欠款的情況下,應當直接將房屋判給郭某為。
被告段某提出,儘管段某和郭某為的借款抵押合同有效,但是不應當直接將房屋判給郭某為,而是應當變賣該房屋,由郭某為從變賣價款中受償。
[法官點評]
《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因此,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抵押權擔保的範圍,抵押擔保的範圍就為債務人應償付的全部債權,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在本案中,抵押擔保的範圍為段某所欠的借款及利息、變賣抵押的房產的費用。抵押當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除應約定抵押擔保的價值外,還可以約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但是,抵押價值與抵押擔保的範圍是不同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債權人得優先受償的範圍,抵押物的抵押價值是指抵押物可以擔保的價值範圍。在本案中,如雙方當事人約定以房屋抵押,抵押擔保的範圍為31∞o元主債權,則郭某為只能從抵押房屋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31000元,至於利息債權則不在優先受償的範圍內。
若當事人約定抵押房屋的抵押價值為30000元,則是指該房屋於抵押布權實現時可以變賣30000元,因此也就可以擔保30000兀的債權能優先受償。抵押物的價值僅僅是抵押當事人雙方於設定抵押權時對抵押物價值的一種估計,當抵押權真正實現時,抵押物變賣的價值既可能與合同中趣—/定的抵押物的價值相同,也可能高於或低。
擔保人是否可以無償使用被擔保人抵押給自己的物品?是否可以在還款期間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並無償使用?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明一點,你問的應該是質押物而不是抵押物。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另外,不管是質押還是抵押,都不改變所有權的歸屬。
其次,質押物不能被質權人擅自使用。
質物雖歸質權人佔有,但其所有權還是出質人的,在質權人佔有質物期間,因質權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是對出質人的質物所有權的侵害,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物權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是對禁止質權人使用、出租、處分質押財產的規定。
質權的功能在於擔保質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清償,質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目的在於限制出質人使用或者處分質押財產,這是從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的,也是質權人實現其擔保權的重要條件。
但是,佔有質押財產不等於擁有對質押財產的使用、出租、處分的權利。出質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內對質押財產仍享有除直接佔有以外的一切權利,因此,質權人慾使用、處分質押財產時,必須經過出質人的同意。如果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並且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視為侵權行為,應對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妹妹問哥哥借錢,用房子作抵押物,如果妹妹還有債務,是否要先償還他人?
4樓:淮安浙江人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履行的法定行為。
二、《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1、優先權: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物: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 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 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運輸工具;
(七)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3、抵押登記: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登記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進入司法程式,按債務先後順序清償。
否則,債務人只要在期限內償還,怎麼還由其本人決定。
抵押物損毀,抵押權人要求的提前還款的條件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毀損滅失導致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並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抵押物的毀損滅失,並不必然使有擔保債權變為普通債權。依照我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歸於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是因為債權人抵押權的實現須通過抵押物的價值而優先受償,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權也就事實上無法實現,但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當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獲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然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除非是抵押物滅失而又無代替物時(即抵押物的絕對消滅),抵押權才歸於消滅。由此可見,抵押權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並不當然消滅,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後所得價金(比如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或者對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採取保全措施,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有明確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權,但這僅僅是對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權的提前實現。
7樓:網友
抵押物都沒了,當然可以要求提前還款呀。
抵押人能否提前替借款人還錢收回抵押物?
8樓:法之道
可以,首先你把抵押物轉移佔有了,實質形成了質押,抵押是不轉移佔有的。依據民法自治原則,你可以和債權人債務人協商解決,簽訂協議,把抵押物贖回,可以提供其他抵押,或者保證,也可以把該抵押物擔保的金額向公證處提存。提存金額是40萬。
採納謝謝。
9樓:索馬利亞城管隊
第一,你再40萬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對於債務屆滿前先行代償並消滅抵押權的行為,法律尚無明文規定,當然債權人同意你提前清償,雙方合意消滅抵押權當然是可以的。但實務中,應注意兩個點:一個是先行代償後是否對債務人具有追償權的問題,另一個是債權人拒絕擔保人提前代償後是否可以提存的問題?
10樓:一一劍下天山
這個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因為的話這個相當於你已經把這個錢還給銀行那麼說,你就可以有資格把這個物房子拿回來,畢竟的話你相當於說銀行,他只是說為了賺錢。
11樓:雨巷
原則上不可以。
「代為履行」應當為主債務到期後履行。本案中主債務未到期,「提前清償40萬元」可能違反主債務合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權人拒絕的,該清償不視為清償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接觸抵押合同。
但如果債權人同意可以提前還款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抵押。
12樓:善良的
這個是可以的,只要把欠款還清了,你就可以申請提前解壓,經常用於抵押貸款的情況,目前非常普遍。
13樓:我是唐朝十
抵押人可以提前替借款人還款,收回抵押物的。
14樓:法律快車
但如果債權人同意可以提前還款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抵押了,但是他也有拒絕的權利,你們可以自己協商!
15樓:陳芳律師
要看合同以及擔保合同,提前終止合同可以協商或者依照合同約定處理。
我是第二抵押債權人,已向法院起訴,而第一抵押債權人未起訴。請問如抵押物拍賣所得不足以償還二人債務
16樓:孫法官說法
1、同一財產上存在兩個抵押權,抵押權都已經登記的情況下,拍賣所得的價款,按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2、抵押權的順序是法定的,不論在先抵押權人有沒有起訴,都不影響其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是否會拍賣抵押物不確定,因為第一抵押權人的債權不確定(抵押權人債權是否通過別的途徑已受償或擔保的範圍包括債權及違約金、其他費用等等)。對於抵押物存在第一順位抵押的,法院有權查封、凍結,但是否有權拍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關於如何分配,第一抵押權人肯定在你之前受償,清償後剩餘的部分才是你的。
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額不變,抵押物發生變化,是否能辦理抵押變更
可以的。已辦理抵押登記後,若發生變更抵押物,追加抵押物,變更抵押金額 幣種或抵押期限等情況,應提交記載變更內容的抵押公證書 原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公證書影印件,登記機關作相應的變更抵押登記。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的步驟主要有 1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申請 2 申請人填寫 市房產登記申請表 並提交材料 3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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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擔保人抵押物貸款人還不了要做牢嗎
法律實務研究 1 有擔保人提供抵押物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2 有擔保人提供保證作為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應當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3 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