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間接故意之間的區別

時間 2021-09-20 07:36:26

1樓:

1.定義不同: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2.認識因素不同:間接故意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可能出現,而疏忽大意的過失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是沒有預見;

3.意志因素不同: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和漠不關心的態度,而疏忽大意的過失由於無認識,所以也沒有犯罪的意志。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型別。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

疏忽大意的過失首先要求行為人在行為時負有預見危害結果的責任和能力。其次要求行為人在行為時沒有預見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司法實踐中,在作為犯罪時行為人有意識地違法自己的職責,但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卻未予認識;

在不作為犯罪時行為人不僅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未予認識,而且對其行為本身也沒有認識。最後,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行為人的疏忽大意。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

客觀上,行為人在對其行為引發的危害結果可能性已經能夠明確認識到;主觀上,行為人對自身的能力高估,對客觀條件認識不足,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法院網-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主觀認定

2樓:紫冰砂

間接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因此是包含關係

間接故意、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怎麼區分?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

3樓:與你同在早知道

1、特性不同

(1)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表現為認識特徵和意識特徵,

(2)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

2、性質的不同

(1)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2)過於自信的過失在行為時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憑藉一定的條件而輕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本沒有預見。

3、認識程度

行為人當時對其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有沒有認識到。如果有所認識,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另外,過於自信的判斷還要確定行為人有沒有憑藉一定的依據。

4、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

a、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

b、對某一物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物件造成的危害結果。

擴充套件資料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認識:

1、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

2、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可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3、其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如兩者均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4樓:懶懶落花

要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2、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3、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採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採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拓展資料: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5樓:妖精王的祝福

二者區別:

1、認識程度上不同。

2、對待結果態度上的不同。

過於自信過失不僅僅是一般的“不希望”,還積極地追求避免結果的發生。當危害結果實際出現時,行為人會認為是違背其本意的;而間接故意則不同,它雖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結果的出現卻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3、採取行動上的不同。

在實際行動上,當危害的可能性向現實性的轉化開始顯現時,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會採取積極地行動去盡力加以阻止,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不會採取任何措施。

拓展資料

一、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對某一物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物件造成的危害結果。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

1、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表現為認識特徵和行為特徵,認識特徵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特徵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採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6樓:青旋兒吶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裡態度。其中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已經意識到了,因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是具有可能性的。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行為人態度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發生的態度。

3、事件結果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結果的出現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排斥結果的發生,這種結果違背了行為人是意志。

4、行為目的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此意圖而放任彼意圖的發生,主觀上並不會考慮這種結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觀上也不會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採取措施;對於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行為人之所以去實施某個行為,是因為自己相信這種結果不不可能發生的。

5、是否“可預見”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6、認知因素上的區別:

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認識態度上存在一定差別,這種差別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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