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

時間 2021-09-07 05:15:16

1樓:落葉知過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乙的身亡應該是判定意外事故

1、構成盜竊罪,

理由:如果行為人先是祕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為既遂以後被受害人發現,受害人實施了自救行為,這時儘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將財物取走(逃脫),但這只是盜竊既遂後的事後行為,並無向搶奪罪轉化的餘地。

本案中,我認為,甲已控制了車。。。所以應該是盜竊

2、構成搶劫罪,間接致死,結果加重。

另外,搶奪的加重情節只能是金額認定,如果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人民法院2023年7月16日《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

你看過答案了嘛?寫著盜竊和搶奪兩者的區別呢……至於過於自信還是間接故意,1、甲是否放任結果的發生(明知路上會有車過,放任)以及2、是否有采取了措施避免後果的發生(比如,打暈後挪到路邊)

實踐中,多數會推斷,甲能作出有車路過的預見

————————————————————————另外,你別鑽牛角尖了……

2樓:融玉蘭仍月

間接故意是指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種結果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結果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主觀意志)。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某種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

區分的關鍵在於結果的發生是否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如果違背就是過失,如果不違背就是故意。另外本著疑罪從無的司法實踐精神,不能判斷是否違背行為人意願的應當認定為過失。

3樓:慄姝豔之利

直接故意即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會發生,放任或追求其發生的;

間接故意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二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二者卻是有區別的。從本質上說,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社會關係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社會關係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上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首先,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明知」比「預見」要具體、要全面。其次,間接故意是為了實現其他犯罪意圖或非犯罪意圖而實施行為,而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之所以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最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並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4樓:華仔愛我

甲過失致人死亡 搶劫罪的加重

2 過失致人死亡 搶劫罪的 結果加重 、 因為應該遇見乙會被壓死但是沒有預見 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已經預見乙會被壓死 但是輕信行人會救起他 輕信能夠避免 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至於到底是什麼樣的過失 需要甲歸案後 待刑偵人員考慮甲的口供和主觀態度才能定奪

但是不排除甲間接故意 只是可能性較小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甲不構成搶奪罪的結果加重。

2、第二題定搶劫更合適,使用了暴力。

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

6樓:與你同在早知道

1、特性不同

(1)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表現為認識特徵和意識特徵,

(2)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

2、性質的不同

(1)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2)過於自信的過失在行為時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憑藉一定的條件而輕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本沒有預見。

3、認識程度

行為人當時對其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有沒有認識到。如果有所認識,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另外,過於自信的判斷還要確定行為人有沒有憑藉一定的依據。

4、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

a、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

b、對某一物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物件造成的危害結果。

擴充套件資料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認識:

1、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

2、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可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3、其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如兩者均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7樓:懶懶落花

要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2、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3、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採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採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拓展資料: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8樓:妖精王的祝福

二者區別:

1、認識程度上不同。

2、對待結果態度上的不同。

過於自信過失不僅僅是一般的「不希望」,還積極地追求避免結果的發生。當危害結果實際出現時,行為人會認為是違背其本意的;而間接故意則不同,它雖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結果的出現卻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3、採取行動上的不同。

在實際行動上,當危害的可能性向現實性的轉化開始顯現時,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會採取積極地行動去盡力加以阻止,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不會採取任何措施。

拓展資料

一、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對某一物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物件造成的危害結果。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

1、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表現為認識特徵和行為特徵,認識特徵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特徵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採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9樓:青旋兒吶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裡態度。其中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已經意識到了,因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是具有可能性的。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行為人態度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發生的態度。

3、事件結果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結果的出現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排斥結果的發生,這種結果違背了行為人是意志。

4、行為目的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此意圖而放任彼意圖的發生,主觀上並不會考慮這種結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觀上也不會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採取措施;對於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行為人之所以去實施某個行為,是因為自己相信這種結果不不可能發生的。

5、是否「可預見」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6、認知因素上的區別:

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認識態度上存在一定差別,這種差別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簡述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10樓:善人吉哈諾

1、含義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裡態度。其中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已經意識到了,因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是具有可能性的。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行為人態度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發生的態度。

3、事件結果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結果的出現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排斥結果的發生,這種結果違背了行為人是意志。

4、行為目的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此意圖而放任彼意圖的發生,主觀上並不會考慮這種結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觀上也不會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採取措施;對於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行為人之所以去實施某個行為,是因為自己相信這種結果不不可能發生的。

5、是否「可預見」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6、認知因素上的區別:

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認識態度上存在一定差別,這種差別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怎麼區分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 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型別。在這其中可以看到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醉意撩人殤 疏忽大意的過失事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所以又稱無認識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事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所預見,故又稱有認識的過失。根據 刑法 第15條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社會...

請問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間接故意之間的區別

1.定義不同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2.認識因素不同 間接故意已經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可能出現,而疏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