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不可以做證人,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時間 2022-02-04 19:45:06

1樓:皆有可能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瞭解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闡述的與其年齡。

智力相當的事實的也可以作為證據,這部分人也是證人。

2樓:謙謙公子

精神病患者。

但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間經歷的事實,或者與智力狀況相適應的事實,可以作為證人提出證言。

2/4未成年人。

但未成年人對與自己能夠理解的,與年齡相適應的事實,可以作為證人提出證言。

3/4本案的訴訟**人。

本案的訴訟**人與證人的地位相沖突,因而不能作為證人。

4/4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案件的檢察人員。

如作為證人,會影響案件的公正性,所以,法律將他們排除在證人之外。

3樓:廢物利用

親屬,朋友,和與事情有利益關係的人都不可做證人。

4樓:江麗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2、《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因為其向法庭作出的證實是對客觀實際的真實反應,證人對這一客觀實際的內容不能進行主觀上的加工。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主觀因素,同時也為了擴大證人主體的範圍,因此只要能正確表達意思,使接受者能夠明白其要表達的內容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1、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因此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項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

2、訴訟**人與證人的地位是衝突的,因此訴訟**人不能在一個案件中既做**人又作證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和參與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如果在自己參與的案件中作為證人就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因此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為證人。

6樓:土流集團

按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在刑事訴訟中,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7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的被告人不可以做證人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行耳釘哇哇夏色奇蹟娃娃音pos你咋行屍走肉福地媽惹pos牙齦qaq魯尼

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9樓:金果

1、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在刑事訴訟中,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12樓:憑書慧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

13樓:龍商百科知產

你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戶主的兒子雖然只有6歲,但他是案發過程的直接目擊者,且具備正確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能力,並協助公安機關指認出凶犯,他完全可以成為本案證人。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14樓:匿名使用者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

1、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

2、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

3、本案的**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

4、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在法律中哪些人不能做證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週歲以下的少年兒。

17樓:匿名使用者

從行為能力上來說,我同意樓上的說法,另外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還有律師,牧師等特殊職業的人,他們也不能做證人.

18樓:蟄伏之翼

除了上面兩位說的以外

還有當庭 書記員 審判長 審判員也不可以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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