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遺傳疾病辭退

時間 2022-02-21 23:00:03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如果在入職時對自身情況存在隱瞞,並且自身病情影響到正常工作,那麼就存在欺騙行為,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2、如果入職時沒有隱瞞自身情況,且在試用期也沒有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轉正之後公司不得以存在遺傳疾病辭退員工,否則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3、總結:如果病情對工作會有影響,那麼隱瞞病情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可辭退;為隱瞞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辭退。無隱瞞,在轉正過後無其他過錯被單位辭退,單位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上圩農場主

你可以去當地工會組織請求出面調解,也可去勞動局仲裁,勞動法規定生病期是不能被辭退的,強迫就構成無故辭退,可以要求按勞動法規定賠償,每做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你做了十年就是10個工資。

3樓:霸氣航行天下

這就是非法解除,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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