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的,無論工作時間長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認定為工傷並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2.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浴火重生傳說
當然算 有勞動合同嗎
超過48小時不算工傷
3樓:簡簡單單
目前國家的立法的確是這樣的,類似這樣的情況也出現了很多,但是在當前的工傷保險條例下,的確是這樣的,從醫療接診開始, 48小時內死亡,可以認定工傷, 超過48小時,就不能認定工傷的。雖然的確不合理,但是當前就是這樣的。
4樓:莽野樵夫
你這個問題沒有說清楚。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參照工傷進行賠償。但如果超過48小時死亡的,則不能參照工傷進行賠償。
這個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沒有商量的餘地。
5樓:
天理和法律是兩回事。當然不能為了得到法律的有利判定就喪失人倫天理。
雖不能尋求法律的支援,但家屬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進行補償。
在工作崗位發病算不算工傷
6樓:如一
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後引發的後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
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7樓:竹秀
工傷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職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而職業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環境、接觸有害有毒物質的標量和時間有關。
《工傷保險條例》所稱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認定為工傷,同時,第十五條又明確三種情形,視同工傷。
工傷職工享受哪些待遇?
(1)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傷職工符合規定**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②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③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
①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② 傷殘等級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緻殘內退手續,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卹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願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於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3)職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 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
② 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補助金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8個月發給,其中對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死亡的按60個月發給。
③ 按規定可以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卹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撫卹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8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在工作崗位發病,要區分是職業病還是自身疾病。
如果是職業病的,需按照職業病防治條例來進行處理,申請職業病認定,然後要求賠償。
而對於自己疾病的,在工作過程中突發,只有搶救四時八小時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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