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綠色原則的意義,民法總則的綠色原則是什麼?

時間 2021-09-02 02:54:54

1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對解決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2樓:

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

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本質特徵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徵。它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範的基礎。同時,它還是解釋民法規範的準則。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準則。

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範,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於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範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採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無論採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做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發展民事學說的基礎。

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下面我們具體來介紹民法中的各個原則

民法總則的綠色原則是什麼?

3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對解決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4樓:匿名使用者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綠色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可以作為民法基本原則

「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在內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並不妨礙綠色原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法律規則內容具體、明確,而法律原則在結構上具有開放性,其內涵模糊、外延寬泛。也正因為如此,法律原則才可以有效地彌補規則的相對封閉性之缺陷,保證整個法律體系合目的性的底線。

更何況在傳統的民法基本原則中,「誠實信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概念較之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顯得更加抽象和模糊,但這也並不妨礙它們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5樓:彥

《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指的是:有效率地利用資源以及保護環境和生態。我們要建設的國家,應當是空氣清新,藍天白雲,綠樹成蔭的美麗國家。

我們要建設的小康社會,應當是環境友好、人與自然充分和諧的社會。為了保護好環境生態,為子孫後代留下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必須要遵守民法的綠色原則,有效利用資源、保護好環境生態。

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現代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也與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和市場的發展形成尖銳的衝突和矛盾。由於人口增長,發展速度加快,現代社會的資源和環境對於發展的承受能力已臨近極限。

解決這種衝突和矛盾的有效辦法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由於資源利用中衝突的加劇,民法典必須承擔起引導資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質之安全利用」。而在我國資源嚴重緊缺、生態嚴重惡化的情況下,更應當重視資源的有效利用,由於中國人均資源相對不足,地區差異較大,生態環境脆弱,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綠色原則要求人們的生產、生活等活動要與資源,環境相協調,要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有效率地利用資源,節約資源。

我國民法確認和保護產權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資源的前提,只有產權界定明晰,才能更好地發揮資源的經濟效用。我國民法上其他一些制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理念。例如,《物權法》確認了物盡其用的原則,該原則貫穿於物權法各項制度和規則之中,尤其是物權法所確認的有益物權制度,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資源的經濟效用。

保護環境和生態:保護環境生態是環境保**等法律的重要任務,立法機關早在2023年就頒佈了《環境保**》,迄今為止,已經建立了一整套保護環境的法律制度。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民法就不應當承擔環境保護的使命。

實際上,現代民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就是保護環境、維護生態。民法典必須反映資源環境逐漸惡化的社會的特點。一方面,我國環境保**主要注重通過行政手段和行政責任,強制當事人保護環境,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通過侵權責任來保護環境,未能形成與侵權責任法的有效銜接。

行政處罰並非以損害後果作為確定處罰數額的依據,甚至某些處罰與損害後果並無直接的關聯。行政機關也會受其能力所限,難以對有關損害後果進行準確認定。因此,處罰的結果大多遠遠低於汙染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出現了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專設「環境汙染責任」:對汙染環境造成損害時的汙染者責任作出了規定,對於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在世界範圍內,傳統的所有權絕對主義觀念也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大背景下出現鬆動,並在相當程度上融入了「預防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的要求。

為此,有必要結合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需要,對財產權的客體,權能,屬性,用益物權,相鄰關係以及徵收等制度進行重新審視,強化不動產所有人,使用人負有保護環境,維護生態的義務。我國《民法總則》第132規定的禁止濫用權利,也可以要求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濫用民事權利,破壞環境和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總則的綠色原則是什麼

6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對解決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在第一章「基本原則」中增加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在三審稿中刪除的「綠色原則」,重回草案基本原則中。

8樓:匿名使用者

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綠色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可以作為民法基本原則

「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在內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並不妨礙綠色原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法律規則內容具體、明確,而法律原則在結構上具有開放性,其內涵模糊、外延寬泛。也正因為如此,法律原則才可以有效地彌補規則的相對封閉性之缺陷,保證整個法律體系合目的性的底線。

更何況在傳統的民法基本原則中,「誠實信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概念較之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顯得更加抽象和模糊,但這也並不妨礙它們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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