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有補償金嗎,公務員辭職怎麼算補償

時間 2021-09-11 22:23:59

1樓:華律網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除了工資之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分以下四種情況:1、經用人單位勸說,勞動者自主動提出離職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合法解除,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3、用人單位合法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應當支付賠償金,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二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2樓:正商觀察者

辭職屬於個人行為,既然已經辭職,那麼相關待遇就立即停止。同時,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補什麼?不罰你點就不錯了!辭退的話,得看過錯方是誰,是你的話你也得不到補償,是單位的話,按照勞動法執行!

公務員辭職怎麼算補償

4樓:

辭職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5樓:娟子小妹

這個不是很清楚 可以到當地的組織部去問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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