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答: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基本含義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相互矛盾、衝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
考察先後成立的物權之間及物權與債權之間的關係,物權的這種優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這種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物權效力的差異。
一般說來,兩個在性質上不能共存的物權不能同時存在於一個物上,故而後發生的物權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權的物上,不得再同時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權。如果物權在性質上可以並存,則後發生的物權僅於不妨礙先發生的物權的範圍內得以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先發生的物權優先於後發生的物權。例如在同一物上設立數個抵押權,先發生的抵押權優於後發生的抵押權。再如抵押權設立後再設立地上權時,地上權因抵押權的實行而消滅;但於地上權設立後再設立抵押權時,抵押權的實行不能使地上權消滅。
物權相互之間以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其效力的強弱,本質上是對現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權的保護。因為任何人都必須尊重物權人對於其物的支配範圍,不得干涉物權的行使。這也包括在同一標的物上,後成立的物權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權的支配範圍的條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則,成立時間在後的物權根本就不能成立。
2.物權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在同一標的物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例如甲同意將10噸水泥出賣給乙,乙就取得了請求甲交付該10噸水泥的債權。後來甲又將這10噸水泥出賣給丙,並交付給丙,丙就取得了已交付的10噸水泥的所有權,而乙只能請求甲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再如甲將其房屋借給乙使用,又為丙設定了典權;此時丙的典權優先,他可以優先於乙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
這是因為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而債權的實現則要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對物進行直接支配。基於兩者在性質上的不同,物權具有這種優先效力。但是這只是一般原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也有極少數的例外。
例如,不動產租賃使用權在民法上屬於債權,如甲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以後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後,乙仍然可以對丙主張其租賃使用權。這在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除租賃”。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65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經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在債權人依破產程式或強制執行程式行使其債權時,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權時,該物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的債權。例如,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設有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此為別除權;在破產時,非為債務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該物的權利,此為取回權。例如,出賣人已將出賣物傳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也沒有付清全部價款而宣告破產時,出賣人可以解除買賣合同,並取回其標的物。
2樓:匿名使用者
昏......學法律的麼??
物權的優先效力分為兩種:一是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二是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判斷以成立在先,權利在先為原則,以定限物權優於所有權,法定物權優於約定物權為例外.
如:買賣土地,b和a 9.1登記成立地上權,b和c在10.1抵押登記成立抵押權,處理方法是地上權優先,地上權期滿後再實現抵押權.
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並存債權和物權時,無論物權在債權止前或之後成立,都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包括所有權的優先性,用益物權的優先性,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但是物權優先於債權有個例外,那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當於把租賃權物權化.
eg:a和b之間有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a把房子賣給了c,雖然物權轉移了,但是b和c之間租賃合同仍成立.
自己再潤色下吧~~呵呵..樓上的例子舉的不錯..貌似老師舉的也是這些..呵呵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於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
4樓:匿名使用者
包括物權與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和物權優先於債權的效力,舉例如甲的物被其沒有處分權利的家人賣出,甲有證據證明自己對物有所有權,後該物經輾轉多人後被賣給乙,那麼乙屬於善意取得並擁有該物的所有權,這就形成了在同一物上有兩個所有權,根據物權優先效力,甲在找到該物後仍然可以佔有該物,因為該物的最終所有權還是屬於甲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好的,經久耐用,效果好,
如何理解物權的優先效力?並舉例說明.
6樓:華律網
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衝突的權利並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
7樓:凝芸ヤ薍
昏......學法律的麼??
物權的優先效力分為兩種:一是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二是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判斷以成立在先,權利在先為原則,以定限物權優於所有權,法定物權優於約定物權為例外.
如:買賣土地,b和a 9.1登記成立地上權,b和c在10.1抵押登記成立抵押權,處理方法是地上權優先,地上權期滿後再實現抵押權.
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並存債權和物權時,無論物權在債權止前或之後成立,都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包括所有權的優先性,用益物權的優先性,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但是物權優先於債權有個例外,那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當於把租賃權物權化.
eg:a和b之間有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a把房子賣給了c,雖然物權轉移了,但是b和c之間租賃合同仍成立.
自己再潤色下吧~~呵呵..樓上的例子舉的不錯..貌似老師舉的也是這些..呵呵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的優先效力分為兩種:一是不同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二是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
第一個:比如一輛車在被抵押之後,又送進修理部修理,結果車主沒錢還抵押的債務、又沒錢付修理費,那麼債主和修理店老闆都要求車主還錢,你說就一輛車,先還哪個?這裡就是抵押權和留置權這兩種物權的優先效力問題了,依照法律規定就是留置權優先了。
第二個:比如一輛車被抵押後,車主破產了。所有債主都來要求還錢,其中就有被抵押債務的債主,先還誰的錢?這裡就是債權和抵押物權的優先效力問題了,法律規定抵押權優先
懂了沒有啊?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於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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