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秦時明月_杉木
ac;首先是a 不值得一駁,雖然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才轉移所有權,但是王某和丁某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丁某已經履行了其合同義務,王某也應該履行其義務即辦理產權登記。
其次是c,小王作為王某的繼承人不但要繼承他的財產,同時也得繼承在其繼承的範圍內的義務,當然也就是包括給丁辦過戶手續。
2樓:
任何當事人設立、轉移物權時,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以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則」。
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多數物權的產生都是以公示為要件的,物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示要件才能成立。由於物權具有優先性,能夠對抗第三人,因此物權必須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該物權的歸屬。
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地創設。不動產的公示方法一般為登記制度,如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房屋產權登記證上註明的人所有。取得房屋產權和變更房屋產權,都需要去登記機關做相應的登記。
登記之後的資訊是面向社會成員公開的,如律師受委託有權去房產管理局進行查詢某些不動產的權屬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ac
解析: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王某與丁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雖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現王某欲請求丁某返還房屋系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其不具有合同解除權,故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a項正確。《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王某死後,小王即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因房屋已經出賣給丁某,丁某有權依據合同請求小王履行產權過戶登記義務,小王無權請求返還房屋,c項正確,d項錯誤。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c項。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屬形成權。
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
約定解除權
即指通過當事人約定於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這種約定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
合同解除權
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2款「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的規定,當事人在約定解除權時,對此種權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解除權的發生情形、行使條件以及行使解除權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當發生符合行使約定解除權的事由時,並不當然出現合同解除的後果,而是必須經由解除權人在解除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況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訴訟外提出,也可在訴訟中提出。
而如有解除權行使方法特殊約定的,則應依其約定。
法定解除權
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當一定事由發生時,一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中國現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兩**系及國際公約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法定合同解除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單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權。
(2)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這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於這種情況,另一方可不進行履行催告,徑直行使解除權。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若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後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權;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則債權人可不進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權。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合同就解除。這實際為將來法律的發展留足了空間,同時也防止法律出現漏洞。
4樓:
選bd,丁某雖然支付了購房款,但由於不動產所有權轉移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即要到房管部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後,才發生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丁某並沒有辦理產權(所有權)轉移手續,所以房屋還是屬於王某所有,在王某死後,由其子小王合法繼承,歸小王所有。因此,王某生前基於所有權,可以請求丁某返還房屋,但要承擔違約責任。
同理,在王某死後,小王基於所有權,可以請求丁某返還房屋,但在繼承房屋時,也繼承了其父的債務,也要對丁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問:2023年分家分給我的房子沒有去辦房權證,是否具有物權?《物權法》第15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去權的合同,初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但是,他人2023年偷偷把我分家分來的房子辦房權證在他的名下。
請問,我是不是該房子的真正權利人?因為我的分家合同在先,他**在後,並且沒經我同意。是不是他辦的證無效?
關於換工作後社保轉移的問題。
6樓:二姐聊保險
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可以辦理異地轉移,工傷和生育保版險暫不支援異地權轉移。社保轉移條件:1.
女不能超過40週歲,男不能超過50週歲;2.已在社保轉入地參加社會保險。社保轉移流程:
1、轉出地申請、2、轉入地參保、3、轉入地社保局辦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到新公司開具社保接收單,去原單位辦理轉移手續就可以啦,非常方便。當然前提是你的新單位要有原單位反上的所有保險專案。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離職的時候,bai
人事部那裡辦du理解除勞動關係的zhi手續,會有
dao幾張**的回,而且上面寫自答己離職還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會影響到你領失業金(公司解除可領),到新公司如何辦社保當然也是找人事部了,中間1-3個月不交的話可以在轉正後讓公司補交,如果公司不補可以自己承擔一定要由公司辦理,這個跟公司商量了。
9樓:我我是隨風
你雖然不知道你的社保繳納情況
但是可以憑身份證到當地社保局查詢視窗查詢 的換工作的話 到社保局開具市內轉移申請單就可以了至於試用期間
你可以讓原單位幫你繳納 你把費用給他們就可以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10樓:紫竹_小西
所有權的轉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權的問題:《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而所有權,《物權法》中,是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物權法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進一步規定: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於某特定貨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所有權轉移的原則:一是所有權按照當事人約定轉移,可稱為「約定轉移原則」二是在缺乏明確約定時,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可稱為「交付轉移原則」。
同時,還對所有權在某特定情況下的轉移時間和方式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可稱為「法定轉移原則」。該原則當然在效力上優先於交付轉移原則。
普通法國家的《貨物買賣法》提供了在五種特定情況下認定當事人就財產轉移的共同意思的標準,即設立了在缺乏明確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默示的標準:
1、當事人就處於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簽訂無條件買賣合同的,所有權在合同簽訂時轉移到買方,且與具體的貨物交付時間和價款交付時間無關。
2、如果買賣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使該貨物處於可交付狀態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特定義務且買方也知道賣方的履**況時轉移。
3、如果買賣已處於交付狀態的特定物的合同約定,賣方必須履行特定義務以確定合同的具體**的,所有權在賣方履行了此特定義務且買方已知道賣方的履**況時轉移。
4、如果賣方以「買方認可」或「售後付款」的方式將貨物在沒有簽訂合同前先交付給買方的,所有權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轉移:(1)買方向賣方明確表示認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動接受該交易;(2)買方未明確表示認可但也未退貨或拒絕,而賣方規定的退貨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屆滿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買賣,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雙方同意的方式和時間被無條件的劃撥為特定物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
普通法將以上情形視為確定當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無須援用「法定轉移原則」,而如果中國法也就作出類似規定,則就會成為我國《合同法》所承認的法定轉移原則的體現。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11樓:可樂可123可樂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係,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準。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準。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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