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後毆打老師男子的律師為何要為其做無罪辯護

時間 2022-03-07 02:25:06

1樓:大紅大

上學時間留下的心理陰影,在心裡深深的埋下種子。但是這樣在法律的面前做不到,法律沒有人情味。

2樓:大頭楠楠

可能20年前男子的老師也沒有盡到一個老師應該進到的責任,或者是做了更令人髮指的事

3樓:巧克力碎冰

這種事情,我感覺在法律上應該算個人糾紛了吧,畢竟是兩個人之間有過節,才去打了老師。算不上犯罪,律師做無罪辯護也是正常的。他的行為不在滋事挑釁罪的範疇,用治安管理法去處罰就行了。

4樓:您的呢

既然請了律師,那麼肯定是想是讓律師幫助自己辯護,減輕罪行的。總不會花錢請一個律師將自己的罪行越說越大或者說是一點用都沒有吧。所以替他做無罪辯護算是他的職業道德吧。

5樓:漂亮的煎餅果子

老師教育孩子理性正確,但是教育的方法要正確,要用正確的方法,不能隨意辱罵,捱打,這都是對孩子的不尊重,對孩子的心靈造成影響。

6樓:健身帥豬豬

我覺得可能是老師和他的學生有過節,可能是老師沒有起到教導學生的作用,學生做為國家的花朵,本應好好愛護。

7樓:

老師也沒有盡到一個老師應該進到的責任,老師和他的學生有過節,可能是老師沒有起到教導學生的作用,學生做為國家的花朵,本應好好愛護。

8樓:匿名使用者

之所以做一些無罪辯護,對於這樣的事情我覺得不應該吧,畢竟他打一個老師本來就是一件非常不好的事情,哪怕當時這個老師對他做了一些心靈的傷害,那麼也應該要用法律的手段維護。

9樓:不負好時光了

無論對與錯,只要是自己這方請的律師肯定要為自己做辯護的。即使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律師也會同樣為自己爭得最有利的辯護。

為什麼做了很多年的律師都喜歡做無罪辯護呢?

10樓:愛喝粥

拿人錢刑事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有利於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辯駁黑白。律師通過深入細緻研究,行走在案件之外,徘徊在案情之中,從證據之間尋找蛛絲馬跡,從口供之間拿捏衝突。

不放過案件中每一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機會,從而達到人案合一的狀態,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有些律師為什麼會為「有罪」的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11樓:未來法律_擔保

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判決有罪之前均不應認定其有罪,這是現代法制的要求,刑事案件中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男子20年後打當年毆打自己的老師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這件事有哪些細思極恐的細節?

12樓:珍簡單

這個男子內心是收到了多大的傷害以至於20年後還銘記在心要去毆打老師......說明老師的教育很重要啊,不然對一個人的心理造成了多麼大 的影響。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男人當時受到了很大的傷害,所以才會做這樣過激的事情。

14樓:筱雅的殤

當時孩子心靈和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所以才會這樣報復老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說明教師的工作如果簡單粗暴,無意給學習留下了份害會影響他的心靈健康的。也會造成這種報復。

16樓:生活達人小鄭老師

這件事情確實讓人無奈,為什麼20年以後還要打自己的老師?

17樓:星期一中年

老師當年到底是怎麼教育孩子的,孩子會記20多年?

18樓:看我拉夫就

看樣子當年這位老師對這個男子的傷害非常的大。

19樓:個非凡哥

不知道有哪些細節?但是我覺得這種判罰的時間有點長

20樓:靜好

這樣的學生太記仇了,以後老師都不敢訓學生了。

為何說嫌犯律師對其做無罪辯護在意料之中?

21樓:聚成都

據報道,7月12日,聯邦大陪審團決定正式起訴章瑩穎案嫌犯,起訴的罪名仍是綁架,但是嫌犯的律師布魯諾表示嫌犯不會認罪,會等待陪審團的審判,同時他表示將對嫌犯做「無罪辯護」。

報道稱業內人士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嫌犯可能的回答有兩種,一種是認罪,另一種是不認罪。再一種情況是由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選擇保持沉默或類似的說法,其實這個和回答不認罪是同樣的效果,這大概就是我們現在很多關心此案件的人所講的辯方律師將做無罪辯護。

據悉犯的律師團隊成員之一的布魯諾(tom bruno)目前在擔任伊利諾伊州香檳市的副市長,如果他擔任的公職與章瑩穎案有利益衝突的話,聯邦法庭的法官會要求他迴避,但目前並沒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專家稱無罪辯護是美國法理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嫌犯在被審判定罪之前都將被認為是無罪的,在下一次**時,法官在向嫌犯宣讀他被指控的罪名之後會詢問嫌犯是否認罪。

關於律師為何要為「真正」有罪的人辯護

22樓:泥涵亮

中對此問題也已有過一些解釋。在此,我從三個角度再來補充說明一下:

第一,從律師角度

即使律師明知ta真正犯罪了,那麼,這種「明知」,一是從律師會見當事人那裡得來的,即聽當事人自己述說了犯罪經過。這一點律師是有權知道的,但是同時,律師也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密,辯護律師不應舉證對他的當事人不利的證據,(當然,不可以偽造、毀滅證據),這是律師履行其職業職責所必需的職業權利。正如醫生可以知道病人的某些私密資訊而對此也應保密一樣。

所以這個律師不能成為檢舉他當事人罪行的人。「明知」的第二個**是,律師目擊了罪犯的犯罪過程,而這時,律師應該成為證人,而證人的身份和辯護律師的身份是衝突的,這時法律規定證人的身份優先,律師應該作證而不能成為該罪犯的辯護律師。

律師在明知他的當事人有罪的情況下,如果該律師不是證人,就沒有作證的義務,律師的職業反而要求他不得提供對他的當事人不利的證據。這時如果律師要繼續為他的當事人辯護,那麼,在控方有充足證據的前提下,歐美律師一般會勸自己的當事人認罪,與控方進行刑期交易:就是以自己認罪作為籌碼,來換取較輕的量刑,這叫做「控辯交易」。

中國律師一般會採取「情節辯」,就是在無法作無罪辯護的時候,進行減輕情節的辯護,為當事人爭取較輕的量刑。

在控方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律師甚至可以為他的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因為在確實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誰也不能保證犯罪嫌疑人說的是真的。這時,律師也無法保證他的當事人對他吐露的罪行是真的。

刑事訴訟法一般都規定: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給予定罪。

法律規定背後追求的價值目標是:

寧可放縱一千,也不得錯殺一人!

難道現在還有誰會同意「寧枉勿縱」嗎?」。汪精衛是提出過「寧可錯殺一千,也不能放過一個」。

這在司法上反映出來的,是草率,是肆意妄為,是對生命權的不慎重;而「寧可放過一千,也不能錯殺一個」在司法上反映出來的,則是

司法的慎重、公正,也表現出了對生命權的莫大尊重。

任何一種制度都無法單獨完全地解決所有的問題。任何一種制度都只是現有條件下兩權(或者多權)相衡後作出的一種妥協、一種選擇、一種途徑。我們無法奢求更不能苛求有這樣的制度。

所以,就讓我們寬容一些吧。

第二,從社會角度

假如律師可以把從當事人那裡得來的犯罪陳述,反過來作為控告當事人的證據,那麼,造成的結果將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不會對律師說實話,或者不會需要這樣的律師,那麼律師就是不必要的存在。沒有律師了,以後每個人都必須以自己的法律知識來為自己辯護。對於真正的罪犯,可能大家會說無所謂,但是對於某些被冤枉的人呢?

誰能保證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抓起來的人都是100%的真正有罪的人!我們能完全保證不出現「聶樹斌」、「佘祥林」嗎?!統計表明,即使在法治程度發達、死刑程式嚴格的美國,「從七十年代到2023年,美國有近一百人是判決死刑後又發現錯判了。

哥倫比亞法學院的一項研究,調查了幾千個刑事案件,發現十個案子偵辦過程中,有七個曾經出現嚴重的差錯。這種差錯大多是因為被告沒有得到合格水準的專業協助。」(林達著:

《掃起落葉好過冬》,p.182~183.三聯書店出版,2006.

10。)

所以,正如**是社會的必要的惡,就讓我們把律師作為法治中必要的惡吧。

第三,從制度角度

當然,在明知他的當事人有罪的情況下,該律師可以申請不再作為該當事人的辯護人而退出該案件。但是該犯罪嫌疑人也有權再聘請別的律師,或者法庭必須為ta再指定另一個律師。

辯護權是獲得公正司法審判權的一項子權,而獲得公正的司法審判的權利是基本的人權。基本的人權的意思是說,只要ta是個人——不管男人女人好人壞人大人小人——只要ta是人,ta就應該也必須享有這些權利。

在《性書大亨》裡,larry

flynt在美國最高法院臺階上高興地說「我們的憲法連我這種雜種都保護,就更不用說其他好人了!」言論自由表達自由也是基本人權。

一個執法嚴格的國家,必須不折不扣地將基本人權的保護及於所有的人,包括「下三爛」、「雜種」、「癟三」直至「罪犯」。

最後,真正有罪的人作為少數,請允許我引用林達的一段話來結束這篇文章:「制度要求少數服從多數,同時要求多數不能壓迫少數,不能侵犯少數的自由和權利。要做到這一點,在制度的設計上,一開始就要為持不同意願的少數預留下申訴、辯解和反抗的渠道。

……如果法律不打算保護千分之一萬分之一,也就保護不了『百分之五』,那麼,『多數』本身也就都潛在的岌岌可危。我們曾經習慣於法律對『百分之五』的不予保護,這是因為,當我們身處『多數』之中,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多數』就是對的,我們只知道慶幸自己不是少數。誰也沒有想過,今天你不挺身而出保護你所不同意甚至不喜歡的百分之五,你怎麼有把握下一次你不在另一個百分之五中呢?)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為了達到正義的目標,就忽略實現正義的程式。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不得確定有罪,而是被推定為無罪的,因此,在宣判有罪之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他們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在刑事上有罪與無罪之間,我們無法用通常的概率的大小去進行界定。無罪推定的原則其實反映了現代寧縱勿枉的司法理念,即寧可放縱一個壞人,而絕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從理論上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應當代表國家去查處和指控犯罪,但真正絕對的公共立場或國家立場永遠只能是一種理想狀態,因為任何案件都是由具體的人去承辦和操控的,而不是由國家直接完成的。辦案人員的認識水平、主觀意願和個人功利、外界的人為干預,還有非理性的政治目的,都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發生。為了防範冤假錯案,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式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關鍵的一環就是讓犯罪嫌疑人擁有專門為其辯護的律師。

這樣,律師的特殊地位決定了他比其他司法人員更能敏銳地發現案件的每一個疑點,更不會放過每一個糾錯的機會。

許多老百姓擔心律師的辯護會會幫助本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逃脫法網。但維護被告的權益,是律師的職責所在。

律師辯護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脫離事實和法律的狡辯,是不可能達到目的的,相反,真理只會愈辯愈明,刑事辯護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使無罪的人不受刑罰追究,使有罪者罰當其罪,不受法外之刑。從程式上看,是為了實現程式正義。

因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如果沒有相應的對抗程式,法律的天平就會向不利於被告的一方傾斜,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辯護律師站在被告的立場上進行辯護,才能維持控辯雙方的平衡,才更有利於法官居中作出公正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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