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淼綺銀
後果是不被公司錄用。1、如果是一兩個月內的工作經歷,可以不用寫進簡歷。一兩個月只能算是試用期,試用期發現不合適而離職在職場很常見,寫出來對求職者而言有害無利,hr也不感興趣。
2、如果是超過兩個月的工作經歷,就必須要寫在簡歷上了,否則很可能會被hr認為是「隱瞞經歷」。某些公司的hr會對求職者進行背景調查,一旦查出簡歷上沒有提及的工作經歷,便會判定為「不誠信」,從而淘汰掉這份簡歷。
提問。最近收到一家知名公司的offer要我填寫所有工作經歷,但上一份工作由於與預期不符,只幹了三個月就離職了,面試時就沒說。
既然寫都寫了那也沒有什麼好的辦法了。
提問。現在公司發錄用郵件要我填所有工作經歷,連空檔都要標明待業還是工作,之前面試的簡歷沒填那個短的。
沒事。按真實的情況寫就可以了。
提問。之前有人遇到這些情況嗎,會不會被撤掉offer一般不會。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隱瞞工作經歷嗎
2樓:上海邵哲臻律師
您好,在不出事辭退之前,隱瞞是可以的,但如果被公司發現,則根據規章制度很有可能您被辭退得不到補償金。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公司本科畢業影印件代替您簽訂,顯然這份合同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也沒事的了,隱瞞也沒有關係的了,於情於理都是民事糾紛的了!
4樓:白蘇堇
工作經歷可以隱藏的,合同是有效的。
隱瞞工作經歷,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5樓: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這句:以欺詐、脅迫手段。合同無效所以,企業以勞動者欺詐為由解除合同,侷限性很大。解除合同的理由必須和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性質有直接的關聯才可以!
仲裁委員會判定合同是否無效是看勞動者和他所從事崗位是否有直接或必然的聯絡為依據。
6樓:張珂律師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合意」行為,而該「合意」在勞動關係中的突出表現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對各自的另一方能夠符合本方所需的條件和要求,這些條件和要求必須是客觀的,一旦有一方虛構自身條件,必然會給另一方產生誤導,這樣,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體現其自願的本意。所以以欺詐的手段矇騙用人單位,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當然是無效的。
在具體的處理上,用人單位不應當按「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因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基於勞動合同的「成立」。在確認雙方合同「成立」的基礎上,才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處理。
解聘的原則;1.以事實為依據:解聘人員要有理由,那種隨便處置員工的企業永遠得不到全心全意為企業著想的員工。
只有以事實為依據,才能使被辭退員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員工也不會受到影響。2.體面:
現代化的今天,是一個雙贏的時代,在辭退員工時,也應充分考慮被辭退員工的體面,減少因被辭退而給其帶來的不快,同時也減少了對企業潛在的威脅。3.堅決:
勇敢地表達企業的立場,不要拐彎抹角。4.迅速:
辭退決定一旦做出,就應堅決實施。最忌諱資訊已傳出,但人力資源部門卻無相應行動,尤其是對待有不軌行為的員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會是公司本裁員炒人的了,又不想賠償,節約成本,找個藉口茬然後把員工給炒了吧!隱瞞一點沒事的吧!很多不籤勞動合同與經常炒人的公司也經常是這樣做的了!
8樓:濤聲海韻
隱瞞工作經歷,屬於欺詐行為,如果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9樓:匿名使用者
上個工作關係解除的理由不是解除此次工作關係的理由。
解聘無效!
面試時該隱瞞工作經歷嗎?
10樓:消化
不應該隱瞞,因為誠實是做任何工作都所必備的基礎。不需要刻意隱瞞,留你的不在乎你怎樣。
11樓:筱磊
我覺得不應該隱瞞工作經歷有工作經驗,有工作經歷說明你是一個有閱歷的人,所以不應該隱瞞。
12樓:影子
我覺得不應該隱瞞工作經歷。因為你只有說了你自己的工作經歷別人才會給你安排更適合你的工作。
13樓:桓新綠
當然不應該啊,工作經歷是我們人生經歷中最寶貴的一部分,是財富。
14樓:辰星
我感覺不應該,實事求是,以誠待人,才能被別人欣賞!
15樓:寶寶51735乒怪
不該隱瞞,也許工作請你會讓你得到很大的認可。
16樓:以心
不應該隱瞞,工作經歷證明了自己的資歷,幫助自己得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17樓:阿qi棄
可以隱瞞呀,說自己乾的好的工作,可以讓對方更加欣賞你,認可你。
18樓:峰佘無敵
我認為不應該隱瞞,工作經歷說出來,可以提升老闆對你的看法,說不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19樓:尹朶月
我覺得不應該隱瞞工作經歷,反而應該提出來,這是一種經驗,是好的東西。
之前工作一個月然後被辭退了,然後現在入職隱瞞工作經歷會被發現嗎
20樓:我來也
之前工作一個月,然後被辭退了。然後現在入職隱瞞工作經歷會被發現嗎?不會的是絕對不會發現的因為你的工作經歷還不到一個月他不會給你。建立檔案呢沒事的。
21樓:嵇恬欣
除非特殊行業,否則沒有人會在意你以前的工作經歷。
22樓:水閣雲天
一般的比較低端的工作沒事兒,但有些單位對這個很重視,所以你還是要拿捏好。
23樓:邵陽哥
主要看你之前是不是很重要的崗位,你是不是很活躍?當時認得你的人還在公司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看什麼單位,有的是不允許。
員工入職時隱瞞工作經歷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25樓:李旭民律師
如果勞動者的工作經歷是用人單位是否錄用應聘者的重要參考因素,對用人單位是否錄用應聘者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隱瞞工作經歷
26樓:稚菊香
你可以先去把前面的保險補齊,找你最先就職那家公司人資幫忙,錢肯定是自己出,中間不會出現漏洞,但我想問不你隱瞞這段經歷對你有多壞的影響?另外,我想告訴你,除非新公司想重用你才會去關注你的過去,如果真是那樣,我想你最好能坦誠面對過去。
27樓:匿名使用者
續交保險肯定要上個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肯定是知道的 除非現在不交保險。
時間短就沒寫 簡歷上不是寫著 主要工作經歷 直接講沒關係。
希望能幫到你。
簡歷上可不可以隱瞞工作經歷
2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實事求是,這樣顯得光明磊落,比較誠信。也不至於有什麼後患。
29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參加公務員、
事業單位考試所提供的簡歷,一般企業應聘當然可以,沒人會做詳細調查。
關於隱瞞工作經歷的問題,急急急
30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的第二份工作工作了多久、是否你能把中間的這段時間圓過去,如果就1、2個月,就說家裡有人生病回去照顧了,用人單位是肯定查不到你第二家公司的記錄的,不過可能新公司比較正規會要你提供之前的離職證明,如果你能拿到第一家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那就絕對沒有任何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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