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經濟法作業
1樓:網友
第一題答案:(1)①甲和丁以現金和勞務出資合法。根據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②乙的出資於合夥企業成立後半年內繳付合法。根據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有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即合夥人可以實際一次性繳付出資,也可以「認繳」的形式分期出資。③丙的出資不合法。根據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丙以房屋出資,但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且保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則該房屋並未成為合夥企業的財產。④合夥企業未約定經營期限合法。根據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中並不包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限並不一定要在合夥企業成立時確定。
2)乙的出質行為無效。《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企業與紡織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紡織公司為外部善意的第三人,合夥企業內部對甲的權利限制不得對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轉讓行為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合夥人之間轉讓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時,無須其他合夥人同意。
5)合夥企業拒絕債權人的要求合法。因為合夥企業提供的擔保屬於一般保證,根據《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樓:網友
合夥企業法那章的例題。
對權利和賠償有個先後的邏輯關係(越權、無權、個人和企業、新加入和退夥)
具體忘了,去年過了。這個邏輯很符合正常人的思維,所以很好記。自己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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