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合同違約問題,經濟法作業 案例分析題,有關合同法的違約問題

時間 2022-09-19 01:25:02

1樓:幣思考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一方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許推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實際違約制度作為允許和限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規則,是維護合同紀律、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適用範圍應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現形式:

a.拒絕履行: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不適當履行分為以下幾類:

a.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b.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標的物隱有缺陷;c.

加害給付,所謂加害給付,是指履行對債權有積極的侵害,也就是超過履行利益或者於履行利益之外發生的其他損害的違約形態;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2樓:及時雨普法

甲方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要想讓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乙公司需要提供甲方有貨不供的證據,以證明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從而根據合同約定要求甲方**相應數量的鋼材。

3樓:匿名使用者

甲公司這樣是違約,他願意支付違約金而不願意按合同交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更何況甲公司有履行能力,是故意違約。

4樓:王磊_律師

個人認為符合法律規定,雖然這樣做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合同已經約定了違約金,那麼就是為了預防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時候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情況,例如房屋買賣,賣家在房屋未進行登記變更前將其賣給出價更高的買家,而支付違約金的。商家寧可支付工商部門的罰款,也要辦有獎銷售,就是因為有獎銷售的收入遠遠的高於罰款。

一些法學專業同學肯定認為這樣是不對的,想不通也要面對,這是事實,這才是真正的法律與社會現實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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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1)鋼材廠應當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鋼材廠無視合同關於履行地點約定,應當在甲工地交貨,卻在乙工地交貨,屬於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

建築公司多次與該鋼材廠協商,要求其將1000噸鋼材按合同中的約定運到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材廠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交付鋼材的義務,而且乙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甲建築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再將該批鋼材運至甲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建築公司因為鋼材廠的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鋼材廠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次履行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這是守約方能否拒絕受領第二次鋼材的關鍵所在。

從案情看,第一次鋼材的延遲帶來4萬元損失,可見,建築公司的施工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鋼材公司第二次鋼材在10月30日運至甲地,符合合同約定。可見,建築公司應受領第二次的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於,10月30日,市場的鋼材**大幅下降,建築公司能否以市場上的低價受領這1000噸鋼材呢?我認為,不能。建築公司應以合同約定的每噸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噸鋼材的貨款。

可能有人會說,鋼材公司履行遲延了,合同法規定,履行遲延有一個懲罰機制,即:交貨方遲延交貨的,****的以原價結算,****的以市場價結算。收貨方遲延受領的,****的以市場價結算,****的以原價結算。

那麼,鋼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噸是否構成遲延交貨??我認為,第二次1000噸交貨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建築公司不應拒絕受領,否則建築公司構成受領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可能會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噸沒有到貨,這個1000噸應該算是第一次吧?我認為,這樣的理解很想當然,也不公平。因為,第一次1000噸構成違約,鋼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了;再把它拿來說事,把第二次的交貨作為第一次的交貨的遲延,有失公平、公正。

6樓:匿名使用者

1、鋼廠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公司的4萬元損失由鋼廠承擔。

2、建築公司不可以拒絕領受第二批,決絕領受行為構成違約。

原因:1、雙方合同約定,由鋼廠負責將鋼材負責運送到建築公司甲地的施工現場,而鋼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所以鋼廠應負違約責任,並承擔對方損失。

2、合同約定,10月30日為交貨期,鋼廠並未延遲交貨,而第一批的交貨地點錯誤屬於合同的輔助義務,並非主要義務,所以不能作為拒絕領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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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亞運桑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經濟法案例 合同法方面 200

8樓:理想闌珊

1、簽約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準確資訊。公司列明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絡人等,個人要明確身份證號、戶籍地、住址、聯絡**等。

2、第一條,試用期規定違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該條款規定勞動合同期五年,則試用期最長至2023年2月10日。

3、第五條,安排員工休息日、公休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用,該條約定違法。

4、第六條,工作滿一年就應當享受帶薪休假,而該約定為工作滿三年才有帶薪假,約定違法。

5、第十條,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因此約定將社保費用計入工資發放的,約定無效。

6、第34條,限制員工生育權的約定無效。公司依據此規定解除合同的,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7、第35條,約定無理由扣工資違法,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扣留,不得發放實物代替。

8、第40條,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式,對裁決不服的,才可以提出訴訟,該條約定違法。

9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萬生

案例1: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某商場建造大樓,需要鋼材,遂向甲、乙兩個鋼廠發出函電,稱:「我單位急需鋼材5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電,我公司願前往購買。」兩家鋼廠收到函電後,先後回覆,均告知備有現貨並**。

乙廠在發出函電同時,派車給商場送去鋼材500噸。在該批鋼材送到之前,商場得知甲廠鋼材質量較好,且**合理,於是向甲廠發函稱:「我單位願購買貴廠鋼材500噸,盼速發貨,運費由我方承擔。

」甲廠覆函稱次日發貨。在甲廠鋼材送到之前,乙廠已將500噸鋼材送到工地,商場拒絕接收。乙廠認為,商場對其發出的是要約,乙廠覆函並送貨的行為是承諾,因此合同已成立。

商場拒收貨物構成違約。雙方協商不成,乙廠將商場訴至法院。

解析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應具備合同的基本內容。而要約邀請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邀請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本案中,商場第一次發出的函電只是表達了商場願意購買鋼材的意思,但未涉及**這樣的重要內容,因此其性質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行為人發出了要約,行為人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案中商場沒有對乙廠的函電做出回覆,因此合同並未成立,商場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保險合同生效後,覃、賀夫婦及時交納了

經濟法案例分析:關於合同法

合同法違約責任案例 10

10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1.百貨公司沒有構成違約。

因為首先百貨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在收到貨物後十日內已交付貨款,其次百貨公司拒絕接貨也是正當的,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轉移是以交付為依據的,而合同中約定是送貨上門,所以在該貨物進到倉庫之前都為工廠承擔風險。

2.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濟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1樓:蘇格_嬰初

1.不生效,房產抵押必須登記,必須登記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一般保證責任。王趙可要求有關部門把張房產賣掉,在依法強制執行之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後再承擔還款義務。

3.孫某。因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無效合同和孫某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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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 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 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30萬元,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0 貨幣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在本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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