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經濟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5-21 10:25:02

1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30萬元,未達到註冊資本的20%。

②貨幣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東的貨幣出資額為230萬元,未達到註冊資本的30%。

③甲以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智慧財產權(計算機軟體)出資符合規定。

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在第三年才繳清出資,其出資期限已經超過了二年。

(2)①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②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③首次股東會由乙召集和主持。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④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⑤股東會的通知時間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樓:單滎

經濟法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1.萬方農貿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理由: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一方有權解除或者協商變更合同。

2:可以免除綠島家禽養殖場違約責任。理由:

造成該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都歸為不可抗力,合同法上該條款為免責條款,所以可以免除綠島家禽養殖場違約責任。

3:應當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理由:

當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違約方除應當返還另一方的保證金[預付款在合同法上為保證金]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這個違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在免責的同時應當返還萬方農貿公司預付款。

4: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仲裁是民間調解機構,不具有強制力,所以只要事實清楚,被告明確,法院應當受理該案件。

5: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法律規定,產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博博

【案例1】

2023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

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2023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a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2)2023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23年3月,合夥人丁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新入夥,戊出資4萬元。

2023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2023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b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23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23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籤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3)戊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4) 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5)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6)合夥人丁的退夥屬於何種情況?其退夥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籤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儘管合夥人甲超越了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籤的代銷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夥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解析:退夥人丁(對外)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夥企業(內部)對合夥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①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③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 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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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本文核心問題,村紀委、督辦室聯合下發了督辦處罰通報給予嚴、周通報批評和罰款問題是否合理合法。

其中涉及出臺的《堯治河村婚喪喜慶事宜管理辦法》涉及村民的私人生活自主權,即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權利衝突問題。

6樓:

最佳這個問題實際是一個「不安抗辯權」的問題: 1、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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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1.趙李之間的合同效力待定,但經過錢孫兩人的預設,該合同轉為有效合同。因為趙為無權處分,需經過錢孫兩人的追認,錢孫收錢可視為預設,因此有效

2.有效,所有權自周某付清餘款時轉移

3.吳某可取的該畫所有權,原因是善意取得

4.甲可以行使留置權,但行使方式不妥,至少需要有2個月的寬限期,30天不符合規定

5.可以抵押,但是應該告知該畫已經賣給周某及所有權保留的事宜。

鄭不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因為留置權優於抵押權。其所受的損失由李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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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嵇瀅

典型的合同法案例

1.合同成立,因為有要約有承諾,並履行,所以成立。

2.終止不合法。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時中止履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一共四條,因案例中只符合一條,就寫了符合的這一條),當事人中止履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擔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結合本案,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所以甲公司對合同應該是中止而不是終止。

3.乙公司的要求合法,甲公司屬於延遲履行,延遲履行從廣義上來講債務人的給付延遲和債權人的受領延遲,延遲履**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延遲履行的違約金。

4.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句話只要看後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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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1、這是一個加工承攬法律關係;

2、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3、這是顯失公平的承攬合同,依法可以請求撤銷;依照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4、對於此類合同,由於法律規定變更權優先適用於撤銷權,故責任的承擔可通過變更合同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來予以彌補。如合同最終仍被撤銷,則可參照無效合同的責任之情形來處理。

因此,客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承攬合同;也可以在訴訟中變更合同內容。

如有幫助,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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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裡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