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的區別,定金與訂金區別?

時間 2022-03-10 04:40:05

1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2樓:潘娜_律師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寶蓋頭的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最大的特具有懲罰性,如果對方拿了錢,最終不履行合同需要

3樓: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4樓:懷想空城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

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衝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與定金的具體區別

「訂金」與「定金」的含義: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們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訂金」則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

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5樓:s落蕊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

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並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後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麼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後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6樓:西瓜姐教買房

買房子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7樓:超人邦頻道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

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定金與訂金區別?

8樓:文姓女子

一、定義區別

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二、實質內容區別

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三、退還資金區別

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

定金,只有遇到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違約(開發商進行了在建工程抵押,並且未告知購房者)、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四、違約處理區別

訂金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並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後果,得根據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來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於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擴充套件資料:

罰律規定區別

訂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9樓:二丫美食日記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你知道嗎?

10樓: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11樓:啥玩意兒

1、性質不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特點不同: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而定金只有遇到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12樓:伊蓮夏荼

1、性質不同

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違約後果不同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也就是說,定金中存在違約情況,則後果要麼是喪失定金,要麼是雙倍賠償;而訂金中有違約情況,則退還給給付方。

3、概念不同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13樓:東奧名師

一、定金

「定金」通俗來講,就是商家怕「到手的鴨子飛了」,所以先向購買者索要一定數額的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擔保法》中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的標準的額的20%。

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做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那麼定金能不能退呢?一般情況下,購買者如果違約是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但如果賣方不履行約定,需要雙倍返還定金。所以說企業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沒有十足把握的時候,就不要以定金的形式進行交易。

二、訂金

訂金實際上可視為預付款,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例如: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的商品房交易中,如購買者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房地產企業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的違約責任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而定,合同具備法律效力。

通常情況下,訂金是可以退的。但有時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訂金也有可能作為違約金。

14樓:她在微笑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後果上都有明顯不同。

拓展資料: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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