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有區別嗎,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啊

時間 2022-03-10 02:40:06

1樓:超人邦頻道

定金屬於法律用語,是一種對債權的擔保款,並應以書面形式約定。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適用於定金罰則。 訂金不是法律用語,通常被理解為預付款。

無論賣方違約還是買方違約,收取訂金的一方都應如數退還。

2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3樓:潘娜_律師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寶蓋頭的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最大的特具有懲罰性,如果對方拿了錢,最終不履行合同需要

4樓: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法律後果完全不同

5樓:西瓜姐教買房

買房子時一定要分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1,在現代漢語中,兩者沒有區別。

2,在法律中,兩者區別明顯。

a,定金是指付款的擔保,比如在買賣關係中,買方在簽訂合同後付給賣方部分款項,作為將來付款的擔保,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賣方可以不退還定金,如果賣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貨義務,定金便折為貨款,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貨義務,則應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總而言之,定金是擔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語。

b,訂金是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法律中,存在著定金罰則,而訂金不適用該罰則。總的來說,法律中一般採用定金準確,有效。

對於定金,我們還需要了解,高法在對此解釋有以下內容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總的概括起來,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於:

1、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擔保性質。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 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

4、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7樓:多問律師平臺

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買方違約不可退,賣方違約雙倍賠償。 訂金相當於預付款,只要未轉定,隨時可以退。

8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如果違約,違約方需要支付守約方雙倍定金,但是約定上限不得超過20%。訂金,是一種意向金,隨時可退,不具備懲罰性。

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啊

9樓:華律網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支付方式: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10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1樓:易盼鑲

一、定金的法律屬性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定金的規定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9條、《擔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條、116條、128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單從擔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徵:

1、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著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都是定金擔保的懲罰性的具體表現。 2、定金擔保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為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

這種擔保方式較為便捷,較為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為金錢的償付。

4、定金擔保有最高限額的規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 5、定金具有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為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為,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6、定金擔保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為反擔保。而且多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同時履行而僅能先後分別履行債務的情形,一般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為依約承擔金錢支付義務的一方。

二、訂金的法律屬性 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加以規定,但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卻被廣泛的採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為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其與定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備債的擔保性質,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只需返還所收受的訂金即可,而無需雙倍償付。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12樓:手機使用者

「定金」、「訂金」,在漢語中是一對同音異義詞,別看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的意義卻大相徑庭,不少人都曾掉入「定金」與「訂金」的陷阱。究竟兩者的區別何在呢?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外,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訂金」嚴格地說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所以,除非合同作明確約定外,合同履行的「訂金」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房款。

無論哪一方不履行,只要將其如數返還給付訂金的一方即可。 可見,在法律上,定金比較正式,它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而訂金一般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性質。

13樓:陡變吧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們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訂金」則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

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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