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到期以後,農民該怎麼辦,如何理解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時間 2021-08-30 10:50:13

1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農村正處在第二輪的土地承包期限內,即2023年~2023年。據瞭解,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是從2023年的3月1日開始實施的,這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能夠找到相關規定。同時,依據《土地承包法》,可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也有所不同,分別是三十年、五十年和七十年。

而且,承包期限不可延長。

然而,在2023年之後新增的人口,大多數是沒有土地的。而且,據相關的訊息稱,在2023年之後重新分配土地的可能性非常小,有專業人士也建議目前能夠參與土地確權的農民一定要抓緊時間積極配合土地確權,避免到時給自己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在土地確權之後,短期內是不會再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的,農民可以像現在一樣繼續承包土地用於從事農業生產。

其次,2023年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現在來看還作數嗎?

據悉,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保護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經歷第一輪15年的土地承包關係之後,從2023年開始,我國開始實施的是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也就說目前正處在第二輪承包期,2023年土地承包年限到期。

2樓:土流集團

以耕地為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目前國家政策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所以,土地承包到期以後,還可以繼承耕種,不會有大的調整。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3樓:匿名使用者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不僅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彰顯了**堅定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決心,而且通過完善土地承包權,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更加充分,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體制保障,為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奠定了制度基礎。

有利於保證農民土地權益,為解放農村生產力提供了政策支援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民和土地的關係開始的。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把土地政策的「穩」與「活」結合起來,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

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現階段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重點是保持農民對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並長久不變。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體現了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既堅持土地承包關係長久穩定,又啟用了土地資產的活力。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來,**先後兩次宣佈延長土地承包期限,並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兩輪:

第一輪,2023年至2023年,我國農村土地從2023年開始第一輪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於十五年;第二輪,2023年至2023年。要求在第一輪承包十五年的基礎上,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啟我國農村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期將由2023年延長至2023年。

這將有利於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關係。

延長承包期三十年,意味著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的三十年內,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不會改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不會改變。一方面,農民擁有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可以讓農民沉下心來搞生產,激發農民群眾增加農業投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保障了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和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利,將「不動」的土地資產轉化為「流動」的活資產,有力地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為吸引工商資本進入農村,發揮新型經營主體的引領作用創造條件;同時,有利於保護和實現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使有條件的農業人口放心落戶城鎮,加快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格局。

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既達到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作用,又對未來農村土地制度做進一步完善預留了空間。土地承包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新一輪承包期到期,大體是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之時,我國將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那時的鄉村會發生重大變化,鄉村人口結構,農民就業結構、農民收入結構都將發生巨大的改變。

 有利於農業資源流轉,為深化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創造條件。

農村改革四十年來,農村土地制度經營制度經歷了由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統一,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再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重大變革。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這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實現了土地承包「變」與「不變」的辯證統一。

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穩定了土地承包關係,為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實現土地資源流轉,解決農民承包權的「穩」與經營權的「活」創造條件。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這為深化「三權」分置改革指明瞭方向。即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探索「三權」分置多種實現形式。

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要進一步明晰土地產權關係,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啟用經營權,促進農村資源要素合理配置,推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發展。

確保土地承包關係長久穩定,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改革,維護了農民的利益,為統籌解決我國的農業、農民問題找到了新路徑。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國情,人多主要是農民多,這決定了小農戶將長期存在。「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

在提高農業的規模、效益的同時,不能造成大量農民失地失權,成為農村貧民或城市貧民。不能解決了農業問題,惡化了農民問題,要把農業、農民問題放在一起統籌考慮。通過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確實權、頒鐵證」,農戶擁有穩定的承包權,可以進退有據,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通過經營權出租、入股、託管等,農戶可以獲得穩定的財產性收益。

同時,放活了土地經營權,土地向種田能手、種養大戶集中,小規模分散經營在減少,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在發展,日益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引領力量。因此,「三權」分置改革為解決農業農民「兩道題目」創造了條件。

有利於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形成,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奠定基礎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其中的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載體,這就是要緊緊圍繞促進產業發展,引導和推動更多的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業農村流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形成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保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旺盛活力。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並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有利於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堅定農業投資者的信心。

從而為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業農村流動奠定了基礎。

農民是鄉村振興的主體,是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主體,承包地再延長三十年,讓農民深耕農業更放心。不論是土地流轉,還是合作經營,只有穩定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才能穩住民心,充分激發農民群眾的創造力,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承包地再延長三十年,讓新型經營主體更有信心。現實中,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正在興起。他們是農業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商品性農產品的主要提供者。

新型主體有了穩定預期,才願意增加對土地的基礎設施投入,才能激發對農業農村發展的科技、資金上的長期投入,更好地實現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為現代農業提供不竭動力。為實現鄉村全面振興,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全面實現,激發活力,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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