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扈蝶板乙
這是合同問題,直接到法院告他。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者要求對方按合同繳納承包費。
2樓:
去法院起訴、要求交清所欠承包費、並收回所承包土地!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費村裡是否有權收回
3樓:白色的明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費村裡是否有權收回看是哪種承包方式。
一種是法律上規定集體土地承包給本組織的村民使用,並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另一種是外地人去村裡承包,本質上是租用,一般是簽訂合同或協議。
前一種承包方式中是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不用向國家交實物和金錢,更不用向村裡交承包費;後一種承包方式只是口頭上習慣叫法的承包,實質上是租用,這種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承包人按約定使用,如果約定是付錢而不付錢就按違約處理,有可能土地被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4樓:靜遠天
看是哪種承包方式。
一種是法律上規定集體土地承包給本組織的村民使用,並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另一種是外地人去村裡承包,本質上是租用。一般是簽訂合同或協議。
簡單地利益區別在於:
前一種承包方式中,只要是村裡發包給村民時,(一般)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到戶,每個村民都可以承包到土地,且這種承包是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以前向國家交公粱,現在不用向國家交實物和金錢,更不用向村裡交承包費;
後一種承包方式只是口頭上習慣叫法的承包,實質上是租用,這種方式中,使用者得向土地所有者(沒有承包給具體農戶的土地一般是村集體,現在一般是村委)或土地承包人(村委承包給村民使用,村民再租用給其他人,有時口頭也說是承包給他人) 按約定使用,如果約定是付錢,那不付錢了,就按違約處理,有可能就包括收回。
土地承包到期,村民不交承包費,村委會怎麼辦法律依據
5樓:曲端主
我村委把村民土地承包外村不按時付給村民承包款。怎麼投
6樓:勞動爭議李律師
這是合同問題,直接到法院告他。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者要求對方按合同繳納承包費。
承包土地的村民,在承包期間死亡的,是否享有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權?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享有土地徵收補償費。
承包土地的村民在土地徵收以前就死亡的: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承包合同產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所以繼承法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然繼承人可在下一輪土地承包中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就同樣享有承包經營權了。
徵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是國家對於失地村民一種經濟上的補償和安置費用,如果徵地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死亡,則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則死亡村民沒有民事權利能力,根本無法對集體收益參與分配,更談不上參與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同時不是需要安置的物件,無法享有安置補償費。
但基於死亡村民的生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助費還是應該得到補償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規定和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規定,死亡村民的繼承人有權繼承青苗、附著物補償款項。
8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的土地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的相關權益。所以可以由其繼承人享有,不過拿死亡證去村上要辦理相關手續。
9樓:土流集團
承包土地的村民,在承包期間死亡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是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應該享有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0樓:
結婚的女方嫁入男方享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
第三條 要解決好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問題
根據傳統習俗,婦女出嫁後一般都在婆家生產和生活。因此,為了方便生產生活,婦女嫁入方所在村要優先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出嫁婦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對於在開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婦女,當地在開展延包時應分給嫁入婦女承包地。
對於婦女嫁入時已經完成延包工作的,如當地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辦法,應在「小調整」時統籌解決;如當地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則出嫁婦女原籍的承包土地應予以保留。不管採取什麼辦法,都要確保農村出嫁婦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有女無兒、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家庭,男到女家生產和生活的,應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所以結婚的女方嫁入男方應該享有土地。
村民土地承包 村委會要重新分地 怎麼辦
11樓:匿名使用者
帶上合同材料 去律師稅務所瞭解情況 然後直接告村上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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