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時間 2021-09-06 10:46:13

1樓:蝸牛手記

負債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這三個負債產生的原因,你中招了嗎?

2樓:足人

債發生的原因如下:

1、合同

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的約定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

合同是債的最主要發生原因,在債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

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行為之債。

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締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後,有過失的一方負有向受害的一方賠償的義務,受害的一方享有請求過失的一方賠償的權利,形成債的關係。

7、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會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債務是「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禾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

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將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義務,這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的債務。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債依不同的標準劃分具有不同的種類。依發生根據不同可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債務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務和多數債務,因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可分為按份債務的連帶債務,因債的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原簡債務和選擇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

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稱為債務超過。

3樓:小樑仔

債的發生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

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2、單方允諾,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

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行為之債。

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其他原因,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7.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

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實際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發生債的關係,例如遺囑。因此通說認為,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

1.可分之債,指分割後不改變標的物整體性質之債。因此可以部分履行。

不可分之債,指在不改變標的物整體性質的情況下,不能進行分割的債。在所有這些要式口約中,一些允許部分履行,如:訂約給付10枚金幣,而另一些則不允許部分履行,就像我們就步行權、駕車通行權、騎馬通行權訂立要式口約時那樣。

因為,上述權利按照它們的性質不能進行分割。

2.通常以「給」為標的之債是可分之債。以「做」為標的之債是不可分之債。

不可分之債通常包括:性質不可分與意思不可分之債。意思不可分可對性質上可分的給付進行約定,要求當事人不得分別給付。

不可分之債也可以變為可分之債,原因當事人之意思為不可分給付,後經合意為可分給付。又如可歸於債務之事由發生給付不能而變為損害賠償債務時,則成為可分之債。

4樓:戀戀多彬

債發生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合同行為,產生約束當事人雙方的合同之債,體現了債得相對性,緊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

(2)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

(3)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4)不當得利行為,在當事人之前產生不當得利之債。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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