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農村人地矛盾的問題,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時間 2022-02-11 18:15:02

1樓:

你這個問題太大太複雜了,要是這樣一兩句能說清楚,還會有糾紛?

看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要求,最好協商解決。

2樓:

如果你把眼光侷限在你家鄉,那麼這個問題沒法解決.

因為人多地少是中國的現實.

其實最好的辦法是---出國, 很多非洲國家, 即使你是中國農民也能拿到簽證, 那裡很多土地沒人種[黑人都很懶惰,也缺乏種植技術]

但是非洲國家對農產品的需求很大,而且與中國不同的是,他們那農產品的**都是以國際市場價計算的,比在中國種地有利可圖得多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3樓:虔誠的圖騰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佈,根據2023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 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4樓:先生軒

應當雙方協商解決

,或者讓村委會調解解決,最後讓國土局登記。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5樓:找法網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對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滅失後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如調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式處理。

補充說明:土地確權爭議的處理方法。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

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型別、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型別、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7樓: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提起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河北劉律師解答

8樓:潘增飛

既然重新規劃,那麼只能按照規劃蓋房,換句話說,宅基地實行審批制度,重新蓋房需要再次審批,使其符合規劃,多餘的地與自己就無關了,如果宅基地符合規劃就讓給人家吧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親戚在重建之前要辦理手術,其次那戶人家應出具耕地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房屋之間空間雙隔1.7米,1.7米空間是公共的,一方佔用了1米空間,多佔了15公分,是浸佔對方權益嗎?應去找那個部門解決問題。

農村新增人口承包地如何解決?

11樓:魔鬼傑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關於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家庭承包方式作為基本的承包方式,家庭是相對於村集體享有承包主體資格的承包方。家庭中的個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這種權利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但這種權利是通過所在戶來行使的。而且,這種權利在土地發包時和土地承包期內,在法律和政策上的規定是不同的,在發包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納入平均分配的方案,發包到戶;而在承包期內,由於集體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

對於新增人口的問題,依據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承包土地是「大穩定、小調整」,前提是穩定。「大穩定、小調整」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小範圍適當調整。做好「小調整」工作還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

一是「小調整」只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市、區)人民**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範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解決人地關係的矛盾,按「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只能在農戶之間進行個別調整。

目前已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必須將「機動地」嚴格控制在耕地總面積5%的限額之內,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超過的部分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目前尚未留有「機動地」的地方,原則上都不應留「機動地」。對於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對於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應當是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而對於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地的問題,在符合政策條件的情況下,通過村民自治和相應的行政指導協調解決。

村委會在履行農村土地承包調整職能過程中,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也不具備行政賠償資格。

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而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對於村委會履行農村土地承包調整職能,也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首先,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顯然不屬於行政機關。

其次,村委會對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不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職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委會對於土地承包作為發包方,在統一發包時,應當保障全部的村集體成員依法享有承包權;而在承包期內,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村委會則不能為了保障新增人口都及時得到承包土地,而頻繁調整土地承包關係。只有在人地矛盾突出,並且有可供調整的土地,也只能依法進行個別調整。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綜上,村民委員會、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對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是基於對土地的所有權,是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一種公共事務的管理,是區別不同情況多方面的經營、管理;對於土地承包調整事項,村委會只有提交研究權和事務執行權。這種權利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所享有的國家行政職權,村委會對土地的管理代表的是村民自治原則範圍內的村民會議的意志,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獨立的行政主體,對於授權的事項,有獨立的決定權,並能對外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村委會對集體土地的承包調整事項沒有獨立的決定權,必須提交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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