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可以養雞嗎

時間 2022-03-19 01:25:03

1樓:勇敢牛牛不怕困難老師**

回答您好,首先去國土局或者是農業局進行備案,需要去做一些備案手續,在選址上也需要通過規劃局的審批才可以進行養殖;排汙許可證是每個大型的養殖場都需要辦理的(根據您的養殖規模來判定)。養殖場都需要一個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如果沒有這個證書,我們是不能進行養殖的,去畜牧局辦理;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再到畜牧局登記辦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繼續問我哦,如果您對我的回覆滿意,麻煩親親給個贊吧

2樓:來自凌雲山得體的曹仁

對於興建養雞場等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養雞場等農業設施的申報與稽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

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

(二)鄉鎮申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稽核。

縣級**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稽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稽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稽核意見,重點稽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稽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

擴充套件資料: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所作出的通知。

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一)切實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經營者要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

國土資源部門切實加強用地監管,農業部門切實加強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合同履**況的監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都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加強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工作;鄉鎮**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

如果農村土地承包到期後有優先承包權,但村委會不再續包,並且承包地上的果樹和養雞大棚該怎麼處理?

3樓:原生態鄉村

這樣的情況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嘗試解決:

一是根據合同約定辦事!如果合同當初訂得比較完善,就必定涉及地上附著物在合同期滿後的權屬問題!如果合同約定,到期後集體視同空山收回,或承包者將地上附著物無條件交給集體,那這就是沒有爭議的了!

同理,如果合同約定,集體按地上附著物的當期社會價值予以何種力度給予承包者補償,那也可以按這個合同來執行!

二是合同沒有涉及到期後地上附著物的處置,而又有具有像柿子樹這樣有較**值的附著物時,這就需要與集體進行協商處理。如果自己還想繼續承包,則向集體提出,可以爭取在同等條件下續簽而避免涉及地上**值附著物的權屬問題!如果集體不同意原承包者續簽,則可以為新承包者與原承包者協調附著物權屬的有償轉移問題!

當然,那些認為集體可以不管地上諸如柿子樹而無條件收回土地,在法理上可能不存在什麼問題,但是如果不是合同約定了補償條件的情況下,這種不計後果的蠻橫處理不利於基層穩定!畢竟像柿子樹這麼有價值的經濟林木,不論是集體還是轉給其他承包者,總有搶奪他人財產的嫌疑!

如果不能在農村集體妥善解決這樣的糾紛,建議向高一級**司法部門進行調解,或爭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承包法條款予以合理調處!畢竟像提問者所講還可能涉及耕地性質改變,是否符合林地附著物合法擁有等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村裡的農業用地屬於集體組織,需要轉為國有土地,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被徵用,徵用土地需賠償土地上的果樹、農作物及其他為提高土地生產力而建設的房子雞棚及水塔的費用,關於賠償費用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以去就近的律師事務所諮詢,以獲得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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