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農村土地證的問題,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

時間 2022-08-19 18: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具體業務,建議您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縣級國土部門進行諮詢辦理。

2樓:愛力玖olg老師

村裡蓋章證明,鎮**審批,然後國土局辦理,費用應該是5元工本費。

你說的那個土地使用證應該就是俗稱的紅本,那個是否變更實際沒什麼意義,只要村裡存檔的那個宅基地審批表寫的是你的名字就可以了,紅本只是當時為了宅基地使用稅做鋪墊時測量的,作為將來的一個依據而已,現在宅基地使用稅擱置了,他也就沒什麼存在的意義和價值了。

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

3樓:默沙畫

明確你一個概念。

在中國,土地所有制度只分為兩種。

第一種,國有,顧名思義,土地是歸國家所有。

第二種,集體所有,這樣土地大多分佈在農村,是歸村裡所有。

在中國,土地沒有私有制一說。而我們所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

好了現在該回答你的問題了。

首先,你的宅基地之前若無什麼變動的話,應該是集體土地。

看看你的房證,全稱是《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是私產,也就是說你個人財產。

土地證全稱《集體土地使用證》,你看看你只有使用權而已。

雖然你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過這不要緊,畢竟放在在那擺著呢,別人也別想亂動。

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你和你父母都是城鎮戶口,由於現在國家有規定,嚴謹城鎮居民在集體土地上購置房屋。也就是說城裡人不準在鄉下買房子,而這一切就以你的戶口為準。

但房屋是私產,所以我們這裡向你這種情況的,房證一般都可以辦理過戶,但是土地證就過不了。

如果想要過戶土地證的話,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把你那塊宅基變為國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方式只有通過出讓來取得,這樣,你要繳納一部分出讓金。因為現在使用國有土地都是有償方式取得。我們這裡土地是分等級的,一平方米100到200多不等。

你們那的地價你需要到當地國土所詢問。

說道這裡你可能會奇怪,為什麼在城裡買新的樓房為什麼不交這筆錢。那是因為開發商在蓋樓的時候土地已經出讓,所以這部分錢已經由開發商繳納過了。

好了 寫了這麼多廢話,希望對你有用。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家的老宅子同樣屬於你家的。

農村土地的確是村集體的,但老房子是你家前輩人員留下的遺產,房屋產權照樣是你家的,直到該房子倒塌。

但該宅基地不是你家的,屬於該村集體所有,你家是臨時擁有使用權,房子拆除或倒塌後,就收歸集體了。

5樓:你的牽強誰懂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很明確的,是「農民集體所有」,但實踐中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現確實存在很多困難。在實踐中,多為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由於其代表利益的狹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機關的控制,因而對農民集體利益的損害較為嚴重。

出現這種情況的癥結主要在於,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民集體缺乏實現其權利的組織機制和途徑。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在中國,集體所有權是農民個人私有和國有之間折衷後的產物。這種集體所有權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經過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形成的。

建國後的這種變革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耕者有其田;農業合作化;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所有,聯產承包經營。

農村土地問題

6樓:秦皇島的通河人

村裡應該按照《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執行,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村裡收回你家的土地是沒有根據的。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 50

7樓:土流集團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集體可收回承包地。

2、目前未收回的話,可要求確權。

根據當前國發〔2014〕25號檔案精神,轉為非農業戶口之後也是可以確權的。檔案規定: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願,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農村土地問題請教。。

8樓:匿名使用者

明白了,修改回答:

1、你所在地動作夠快,已經成立了土地仲裁委員會?

2、「這塊5畝多的地的經營權是否能歸我方所有?(雖然大家都沒有紅本本,但實際上20年來一直是我家在種,在交稅,後來享受補貼的也是我家,對方生產隊應該也是默許了我家的經營權了,我想相當於有個事實合同存在吧,而且從第二輪承包開始這事實合同發生的主體應該是我家和對方生產隊)」:

(1)你是個人,不是一方集體組織,因此雖然你耕種了20年,也很難因此取得經營權:你的使用權性質,屬於對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租給你的轉租使用權,轉租權是否能成立,要看轉租合同約定的期限。

(2)土地問題上,不存在對方生產隊「默許」的說法:你是從對方生產隊成員手裡轉租的土地,你的使用許可權就應以你和對方承包此地的成員之間的轉租合同為準。

(3)如果第二輪承包後:你和對方生產隊實際簽訂的承包合同,才能算是發生的應該是你和對方生產隊,沒有和對方生產隊籤合同的,你仍然屬於從對方成員手中轉租土地。

3、「仲裁委的裁決結果合不合法?若不合,我方想上訴,按現狀來看,法院會不會受理?勝訴的可能大不大?」:

(1)基本合法:你這土地是從對方手時轉租的,而因為你們沒有書面的租賃合同,按《合同法》的規定,應是不定期租賃,對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只是應給你合理的時間騰地,仲裁委裁決給你半年或一年然後要求你方歸還土地,沒有違法之處。

(2)但是,你可以提出抗辨的是:一是對方的仲裁時效,已經遠遠超過2年;二是在程式上,三個仲裁員中的首席仲裁員應當由你和對方共同選定,另外兩名仲裁員應由你和對方各自選定,如果仲裁員的選定不符合規定,你可以主張仲裁員組成違法、裁決結果無效。

(3)法院應當受理,但勝訴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起訴,請注意應在接到仲裁裁決書後30日內到法院起訴,超過此期限,裁決生效。

附:相關依據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3)第四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大家對我方有沒有什麼好的意見或建議?」:

(1)和對方協商解決,再次協商租金問題。

(2)對仲裁過程提出異議,接到裁決後可以及時到法院起訴,儘量拖延時間到你的作物能成熟。

5、「其實我是在想:1.若經營權能歸我家所有,那仲裁的裁決肯定是不合法,那我家毫無疑問將提起上訴。

2.若經營權雖不歸我家所有,但仲裁的裁決也不合法,那我們若上訴還有勝訴的可能。3.

若經營權也不歸我家所有,仲裁的裁決也合法合理,那我們也沒必要上訴了,我們就要考慮在協商調解時作儘可能的讓步了」:

(1)如果你當初與對方寫下了轉租合同,在轉租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你肯定有經營權;

(2)但在沒有書面合同、只是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想爭取「長期的經營權」不太可能。事實合同的說法,在合同法中認定事實租賃關係,但屬於不定期租賃,雙方都可以在通知對方、並給對方合理期限後解除合同的。

(3)建議在調解時讓步吧,很遺憾。

6、「其實我想爭取是第二輪承包30年內的經營權,雖然我家不是那個生產隊的,在最初分配土地時沒權利獲得經營權,但我們家這情況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說成對方已在第二輪承包後把30年的經營權轉讓給我家並直至30年結束?或者是說成二輪承包時獲得了對方生產隊的允許,現在30年的經營權歸我家所有? 」:

不可能。但如果你能和對方生產隊協商,以四荒地承包的方式,可以承包給外村人,現在和對方生產隊寫下承包合同就可以,但估計對方生產隊現在和你籤承包合同,承包金也不會少的,可能還不如你和對方協商讓步更合算些。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9樓:偶正真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你使用的土地是什麼性質的,耕地、草地、林地

關於農村土地的問題,農村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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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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