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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一輪土地承包責任制
2樓:土流網
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顯著特點是「集體所有、分戶經營」,講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開來。為保障農民的土地經營權,2023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023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使這一制度更加明確,它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制度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的性質,只是將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分開了。但在當時,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來說,的確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經營體制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絡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種服務明確起來。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我國農業特點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
以小組為單位在第二輪農村承包土地後,組裡的大部分土被地徵用後餘下的個人承包地組裡有權收回嗎?謝謝... 30
3樓:健身**很簡單
在土地承包期內,集體是無權收回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堅持六項原則:一是依法流轉,做到「四不能」和「四不準」。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能下指標、定任務,不能以任何理由強迫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土地流轉中不能損害農民利益;不準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承包期內單方面解除合同,不準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迫農戶放棄承包權或改變承包合同,不準收回農戶的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準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不準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所有權和農業用途,不準借土地流轉變相買賣農戶承包地。
對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荒地等「五荒地」,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但要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農戶通過家庭承包責任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的農戶間自願進行的土地流轉,必須按規定程式簽訂規範的書面流轉合同書。二是農戶自願、平等協商。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土地流轉和形式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確定。農戶承包地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由農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流轉無效。
三是有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向受讓方收取一定的轉包、轉讓費和實物等,也可以免費。四是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
超過有效時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受法律保護。
在化解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過程中,堅持四項準則:一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協商解決爭議。二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解決爭議。
三是在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通過協商、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四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也不願進行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
具體請參照:
《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自留地是一歷史概念,指的是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2023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
承包地簡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即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 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 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 ,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 ,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自留地、自留山和 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 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 非農業生產用途。
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 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 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稅、不派購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 護,不得隨意侵佔。
承包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 土地,既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 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 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 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依法 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 害;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組織 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 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 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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