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法院電話,法院說無法送達,對方有具體的地址呀,為何不能送達呢

時間 2021-05-24 22:06:04

1樓:匿名使用者

1、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2、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被告不接**,直接送達無法實現,法院完全可以採取其他的送達方式,如果法院答覆原告說無法送達,那麼原告可以到上級法院投訴;

3、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起訴的被告是確定的,被告是不是當事人就不是被告自己可以決定的了。

送達有很多方式:

1、直接送達,就是法院執行送達職務的人員。直接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又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又法定代表人負責簽收,或其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負責簽收。有訴訟**人的,又訴訟**人負責。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又代收人簽收。

2、留置送達,就是受送達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以上是送達方式的兩種,我想對你來說足夠用了,希望你早日維權成功。

另外如真如你所述,可能是法院故意的不作為,其中具體原因就不好說了,你自己負責搞清楚,是吧,呵呵。如果法院就是不作為,你可以去你們當地聘個律師,讓他負責做法院工作,這樣就比較方便了,就是得多花錢。實在不行,你可以參照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直接起訴法院不作為。

還有什麼疑問,我們可以及時交流。謝謝,歡迎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公告送達,不能說無法送達,法院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的。

4樓:楊文戰律師

跟法院溝通,帶著法官上門送傳票。還不行,就剩下公告送達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送達方式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如果前三種方式都無法送達,就選擇第四種方式公告送達,你交兩次公告費,第一次,公告送達起訴狀、**傳票;如果被告不到庭,法院缺席審判。然後,第二次公告送達判決書,每次公告期限是60日,最後送達判決書這次,公告期滿,再過十五日被告的上訴期,一審判決就生效了,你就可以按照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逾期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行了。如果還有疑問再問。

民事訴訟書已經提交到法院了,但是遲遲聯絡不到對方的人,我該怎麼辦。問法院 說找不到人,他們也沒辦法?

6樓:墨汁諾

如果沒有對方確切的地址,致使法院的傳票不能送達對方的,

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期限是六十天,到時法院可以照常**審理,並作缺席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設立理由

權利的行使應受時效的限制,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實。為何規定時效?

中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理由謂:規定請求權經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確保交易之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蓋以請求權永久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王澤鑑先生總結時效存在有四點理由:

1、保護債務人,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現存秩序,維**律平和;

3、權利上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王澤鑑先生對時效存在總結的四點理由,第1點並不令人信服,根據社會的一般倫理觀念以及立法規定,對不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債務之人,並不會比債權人更值得保護,而且根據程式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舉證困難應是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之人,即債權人,而非債務人。對時效存在的意義和目的並非毫無問題,實質上,對時效的行使會產生一個和實體法的公正不符,

或者說與人類文明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倫理價值觀不相符合的結果,尤其是某些時效規定較短的情況下,顯得更為嚴重。

7樓:皮皮郭之歌

法院可以傳喚僅限於可以找到人的情況,因為法院傳喚是通過打**或郵寄傳票的形式,如果沒有具體明確的地址法院是無法找到人的。畢竟當事人雙方才是最瞭解對方的,法院的工作人員在之前根本不可能認識其中一方,並且法院不像公安那樣有網上追逃的權利,所以找不到人法院也會很為難。並且法院的案件很多,工作人員有限,不可能完全顧及到。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拓展資料:

法院會執行強制措施的種類: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時錄音、錄影、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

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滂、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

8樓:愛讀書的小格格

民事訴訟狀法院找不到被告怎麼辦

9樓:寶雞含笑

你說的是起訴狀嗎,人民法院有權向被告發傳票傳喚,對必需到庭的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也可以公告傳喚。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是有傳喚的義務,但是如果法院做事積極性差加上侵權方的逃避,那麼就造就了你現在的情況。

我國的缺席審判是有很大的缺陷的,這嚴重影響了被侵權方的利益,但是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是要講程式的。還是忍忍吧。祝你好運

11樓:60歲換牙牙

法院不是私人偵探

傳票送到可以缺席審判,但是人沒在,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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