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接法院電話怎麼辦

時間 2021-06-17 20:29:20

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

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

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

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

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

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

領取傳票,玩失蹤等。這種情況下,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

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被告故意不領取傳票,法院會說我們法院不可能滿世界給你們去找人去,原告你提供不了被告新的地址及**,我們法院只能直接駁回

原告起訴了,我聽到最多的是法院這樣解釋,個別法院的這種做法,我認為是不妥的,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此規定。

3、但是這個法條可以說是名存實亡,司法實踐中,幾乎不用,

從目前**的案子及通過調查其他執業多年的律師來看,法院對拒不到庭的當事人拘傳的情況少之甚少。因此,我建議法院作為老百姓維權的最後保障屏,為了公正司法,應當經常啟用民訴法109條才對,這樣,一方就不能隨意不來或者故意躲避法院訴訟,給法院執法也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2樓:kyoya道

你起訴到法院,除了遞交民事訴狀外,還應儘可能詳細的提供被告的相關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包括傳票、**通知書等)儘快送達被告。

被告不接法院**,不排除被告故意迴避等原因。這種情況下:

1、法院將根據訴狀上的被告住所地,將法律文書用特快專遞形式寄給被告,也可以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包括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甚至留置送達方式),若無法送達,則可以在上述做法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採取公告送達方式。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排除公告送達方式,一般措施大致在1-2個月內完成。

3、由於訴訟審理分為簡易程式(三個月)和普通程式(六個月),如果一直聯絡不上被告,且人民法院決定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則最早的審理時間也得在公告送達的六十日後進行。

4、只要公告送達後,被告不按時出庭,人民法院將在**審理後,依法作出缺席判決。通常情況下,公告送達後的**時間約在一到二週之間。

5、最快也得在三個月之後。

3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很多人認為,如果找不到被告就不能去法院起訴,這種觀點存在理解錯誤。

4樓:養彭湃

被告不接**法院不給辦理起訴我怎麼辦求求了

5樓:

沒有被告**法院不受理怎麼辦?

被告不接法院電話,法院說無法送達,對方有具體的地址呀,為何不能送達呢

1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2 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委託送達 郵寄送達 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 被告不接 直接送達無法實現,法院完全可以採取其他的送達方式,如果法院答覆原告說無法送達,那麼原告可以到上級法院投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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