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怎麼向法院起訴,欠錢不還,法院起訴還是不還怎麼辦?

時間 2021-05-07 19:59:35

1樓:石家莊張世充律師

向法院起訴,需要確定向哪個法院起訴,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準備起訴材料,需要準備起訴狀以及欠錢不還的證據,準備好之後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即可。

2樓:美食云云

收集「三組證據」

如確定對方確實不想還的情況下,就該採取行動了!

1.第一組——收集借過錢的證據

在審判實踐是這樣的,如果金額不大,幾千,

一、兩萬,那可以,一般拿個欠條起訴就行,但是如果數額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證據證明你把錢借過給別人。所以,如果甲借給乙10萬元,光拿著個欠條到法院起訴,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材料,那這個案子十有**就是輸。因此,要提供當時把錢借給對方的證據,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條、如果以現金方式給的錢,要列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等等。

2.第二組——收集主張債權的證據

說白了,就是收集曾向他要過錢的證據。

3.第三組——收集對方財產資訊

收集對方財產資訊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要到錢」的目的,現在很多案子,法院判決是原告勝了,但是原告一分錢都拿不回來,這是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沒有收集到對方的財產資訊,無法執行,因此,如果想真實把錢要到手,而不是一紙空頭判決,那麼就要調查對方的財產情況,要主要是對方的賬戶、房子、車、公司股權等情況。當然,要調查別人的財產,對於個人來說是比較難的,就是律師出面調查,也不可能將對方所有財產都調查清楚,因此,這一步,只能說是儘量提供,如果實在不行了,可以委託律師查一下。

三、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很多人不願意打官司的原因是因為覺得那「不光采」,這種觀念應當改變,訴訟是一個解除糾紛的一種方式,是窮盡其他辦法無法解決的時候的最後一個手段。比如說欠錢不還,怎麼要都不還,那還有什麼辦法解決?只能用訴訟這一手段解決了。

那麼,怎麼以訴訟方式解決欠錢不還這個問題呢?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這一步並非必須的流程,要結合各案的情況及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並不多或是對方有償還能力,或是實在查不到地方財產,可以省去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話,我建議還是保全,我辦的幾個案子,訴前財產保全往往可以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說a公司欠b公司290餘萬,我們**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於是我們就做了財產保全,還沒等**呢,對方就同意還錢,但是是分期的,在還了兩期大概220萬元後,我們考慮到基本上對方可以將其他錢都還上,於是解除了保全。

這個案子雖然沒經過訴訟,但是結果非常理想。

2.起訴

好吧,接下來就是立案、庭審、判決了。法定的一審審限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一般如果沒什麼太大意外的話,3-4個月一審就有結果,可能你覺得時間太長了,但是沒辦法,這是最後一條路。至於說訴訟中到底怎麼做,怎麼**,限於篇幅,在這裡就不細說了。

3.執行

如果判決下來了,那麼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讓法院直接查對方財不進行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調解

調解是說雙方都退一步,把問題解決,比如說欠10萬元,甲說,少還點,還9萬元,馬上就還,其他的你也別找我要行不,乙說,行!那這事就完事了,雙方就解決了,一般地,法院會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我個人建議如果條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達成調解,因為將精力牽扯到訴訟中並非是一個明智之舉,實實在在拿到錢才是真,不要為小利益而放棄了大利益。

欠錢不還,法院起訴還是不還怎麼辦?

3樓:白色的明

欠錢不還償還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勝訴生效後對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 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面對欠錢不還法院判決之後被告還是不還錢,不肯處理這類的事情時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到期之後主動跟法院申請強制判刑。

4樓:誠心為您諮詢

那就只能申請強制執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5樓:嶽輝律師

如果你勝訴,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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