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見證人,在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三)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時間 2021-05-07 19:59:55

1樓:饞貓志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

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其中,(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裡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所有的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是後者。因為遺囑的內容會關係到他們的利益,所以他們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答案顯然受後者,也就是說只要有利害關係就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其中不僅僅包括了繼承人,受遺贈人,還包括比如說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法定代表人等等。

4樓:

有利害關係的人,是一個比較含混的概念,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否有利害關係不是以血緣關係來確定的,而是以遺囑生效後,對見證人是否有利益或者有損害關係來決定的。

如果見證人與遺囑是否生效沒有利害關係,就可以做為見證人進行見證,反之則不能。

母子肯定有利害關係,但表弟則不一定有利害關係。

何必那麼麻煩呢?對遺囑進行公正不就解決了嗎!

《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上述的「人」是指哪些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對遺囑見證人作了補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想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口頭遺囑有效,遺囑見證人必須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這三類人。

否則,所立的遺囑無效。

其中,(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裡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指所有的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6樓:劉大來律師

親朋好友,或者有債權債務關係等,都屬於有利害關係的。

遺囑見證人與立遺囑人的利害關係!(急)

7樓:匿名使用者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也是有效的.

見證人要求無利害關係.本案中回b和b的兒子與法定繼承人cde有親屬關答系,應認定為利害關係人,不能做見證人.

比較可靠的方式,建議還是做公證遺囑.

相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利害關係一般指的是親屬關係、僱傭關係、債務關係。

8樓:四哥有法說

1、遺囑見證人bai與立遺

du囑人、與繼承人zhi、與遺贈人不dao能存在利害關係。否則版,見證人權

就失去了見證的意義,遺囑的效力也會削弱。

2、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3、《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9樓:中顧法律網**

一、遺囑見

證人的抄條件

遺囑見證襲人是證明遺囑內容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人。我國現行《繼承法》第18條以否定的形式規定了見證人的資格問題。該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所謂有利害關係人指的是繼承人、受遺贈人能否取得遺產和遺產的多寡也會影響到其利益的人,比如近親屬、債權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

見證人如果與可能獲得遺產的人有利害關係也就有可能出於利益的驅動而做出不真實的證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繼承法》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進一步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血緣關係的都屬於利害關係人,不可以作為見證人。

11樓:流浪的豬

繼承人的同事額同學一般不能作為見證人,如果b與b得兒子與遺囑內容無任何牽連可以認定為見證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是無厲害關係的兩人以上在場,所立的遺囑才是生效的遺囑。有血緣關係的都不行。

13樓:商堂主

無血緣關係的妹妹還可以。親屬一般是不行的

女婿的表妹能不能作我的遺囑見證人

14樓:勤勞的老克

女婿的表妹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換言之,女婿的表妹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是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的。

15樓:四哥有法說

你好:是不行的,因為她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16樓: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如果遺囑有遺贈你女婿的就不能做為見證人。

她和你女婿有厲害關係,如果和女婿女兒無關就沒有關係。

17樓:水心鏡

找點沒血緣關係親戚關係借貸關係的人!別給自己找麻煩!

18樓:3d網遊天下

如果有法律依據 可以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是繼承法中遺囑繼承的利害關係人?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且沒有全部放棄繼承權利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和遺產沒有關係

20樓:匿名使用者

順序繼承是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按有關法規規定的法定順序繼承。如有遺囑,且確定為真實有效的,則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順序繼承。也就是說,如果故去的人有明確有效的遺囑將自己的遺產給哪個(些)人,這個(些)人無論與死者有無血緣關係,都能按死者的意思繼承。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法律規定的的繼承人,跟遺囑繼承無關。

21樓:化學天才

一般會認定為利害關係人。

22樓:嚴效禹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以下三種不能作為見證人的情形: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親,我認為法律中所指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遺產有關的人。法律規定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那麼,第二順序繼承人也是繼承人,則依法亦不能作為見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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