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超絕至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訊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佈的**詢問。
擴充套件資料
看守所探視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一般三個月左右可以探視一次,不過要按探視的規定來進行
4樓:戚廣利
在看守所拘留一般不能探視,特殊情況結果批准可以探視。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5樓:
沒判刑之前不能探視。判刑之後。可以見。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生效以後,若是餘刑在一年以上將會被投送監獄,有投送前會讓家屬會見一次,餘刑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員,只要不違反監規,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每個月會有固定的日子用來會見,具體哪一天,一個月一次還是兩次各地的標準不一樣.
7樓:匿名使用者
等到法院判決生效後。看守所會打**給犯罪嫌疑人親屬的
所以說你現在只能到
一般拘留所規定在什麼時候可以探視朋友
8樓:卸下偽裝忘勒傷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9樓:樂觀的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如果是可以探視的,要遵守拘留所的規定,具體時間要問所處的拘留所。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擴充套件資料:
拘留的分類
一、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拘留探視一次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
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2、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3、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4、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5、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
6、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1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訊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佈的**詢問。
12樓:戚廣利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由此可見,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間是可以探視的,只要遵守拘留所的規定即可。
13樓:匿名使用者
拘留所一般不允許家屬探望,可以委託律師會見。
看守所裡一般都是多長時間給探監一次?
14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訊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佈的**詢問。
15樓:high芋頭小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
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看守所裡探監的時間: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
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17樓:中顧法律網
一、何時可以探監?
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判決後,家屬也可以申請看望。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一般法院做出判決後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說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諮詢服刑監獄。
二、具體的探監時間規定及需要材料,可進行探監的人員。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
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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