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部門認定數額不夠犯罪標準,會加收滯納金,並有權向法院申請冰潔或強行劃撥財產
認定數額巨大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檢察院提出公訴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行政處罰時效的起始時間有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在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發生之日,一般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根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準而定。
第二種: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具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且觸犯同一法條的情況。
違法行為具有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
3樓:匿名使用者
我首先要解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它只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徵稅物件、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等實體內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程式內容,屬於程式法。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法前款就是對偷稅的定性,現行稅法沒有對漏稅定性。後款就是對偷稅的處罰尺度。
以上是對偷稅行為的定性,對於偷稅罪的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樓:無所明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它只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徵稅物件、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等實體內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程式內容,屬於程式法。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法前款就是對偷稅的定性,現行稅法沒有對漏稅定性。後款就是對偷稅的處罰尺。
以上是對偷稅行為的定性,對於偷稅罪的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條 納稅人採偽、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務機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繳或者少繳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倍以上五倍以下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條例沒有規定偷漏稅如何處罰。
對偷漏稅如何定性、處罰只在《徵管法》、《刑法》中有規定。
增值稅法對納稅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一方當事人。
關於納稅主體的具體範圍,主要有兩種觀點:
1、一種是狹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是指依照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這種觀點將納稅主體的範圍侷限於「直接履行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而認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所負有的扣繳義務、擔保稅收債務履行的義務是與納稅義務相關的義務,並將其排除在納稅主體之外,稱為「相關義務主體」,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較少。
2、另一種是廣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將在稅收徵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於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
這種觀點不將納稅主體拘泥於「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而是還將其所履行的扣繳義務、納稅擔保義務等在實質上相當於納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也包括在納稅主體之中,是為大多數學者主張的觀點。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主體的義務包括:
1、依法按期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
2、依法設定賬薄,合法、正確使用有關憑證。
3、按規定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 他有關資料。
4、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
5、主動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如實報告其生產經營和納稅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6、違反乘法規定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罰款,並接受其他法定處罰。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之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人或者購買者。
由於增值稅屬於流轉稅、間接稅,因此其稅負是具有轉嫁性的,其鏈條關係決定了逐環節徵稅,逐環節扣稅,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的性質。
8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是指進出口商或其**人依據海關簽發的稅款繳納證,在規定的日期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也可以說納稅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前項規定的定量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新開業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企業註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註冊資金在6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待實際生產經營滿一年後,視實際情況按規定辦理。
(二)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手續
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影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填表。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專案,逐項如實填寫,於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
報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稽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准後,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一般納稅人的年檢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查驗和管理。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整改,並在六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2)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拖欠稅款嚴重,不積極採取措施繳納稅款,經國家稅務機關屢催無效的。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凡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稅款,不得領購專用發票,並繳清結存的專用發票:
(1)有虛開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3)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會計核算,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4)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主體: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2)徵稅物件和徵稅範圍:在我國,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法定增值額為增值稅的徵稅物件。其徵稅範圍不僅涉及生產環節銷售貨物的領域,而且在流通環節銷售貨物也需繳納增值稅。
(3)稅率:現行增值稅法規定了17%、13%、零稅率三檔稅率。其中17%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3%為低稅率,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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