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會受到什麼刑罰,行賄怎麼判刑

時間 2021-05-07 20:01:00

1樓:刑天鎧甲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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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物件是財物。這裡所說的財物,與**罪中的財物相同,(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202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市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罰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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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裴顯鼎在反商業賄賂高峰論壇上重點談了嚴格區分商業賄賂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他說,在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體系中,相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關於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的規定是刑事司法準確定性的基礎和前提。只有在相關經濟、行政法律法規確認為商業賄賂行為的基礎上,才需要進一步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其是否構成商業賄賂犯罪。

尤其是對於社會關注而又爭議較大的問題,必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仔細分析,從嚴把握,做到犯罪的歸司法判處,違法的歸行政處罰,不正之風歸行業部門糾正。

《刑法修正案》(六)相關條款的適用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將公司企業人員**罪的主體擴大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目的就是要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公司、企業以外有關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行為納入刑事懲治的軌道。

裴顯鼎說,應當看到,這一修正案的施行,為此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應注意兩點:一是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發生在修正案(六)實施前的公司,企業以外的有關單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決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是修正案(六)只是增加了其它非國有單位工作人員**的規定,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罪則沒有什麼改變。

國有醫院醫生開單提成構成**

裴顯鼎說,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開單提成」收取藥商回扣行為的定性問題,涉及國有醫院普通醫生的身份和開處方行為的屬性問題。

目前,對此類問題法學界已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處方權是醫院藥品管理權的延伸,醫生的處方行為對國有單位的藥品採購、銷售和民事責任承擔有直接的影響,屬於「從事公務」,其利用處方權收受藥商的回扣,構成**罪;另一種觀點認為,醫生的處方權是一種私權利,開處方收回扣不屬於從事公務的行為,不能按犯罪處理。

裴顯鼎說他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醫生通過「多開藥、開貴藥」等方式幫助藥商銷售藥品,實際上等於介入了對藥品的管理工作。處方行為既是技術性活動,也是具有管理性質的職務行為,正因為此,行賄的藥商才會把觸角從行政領導、採購主管人員延伸到具有處方權的醫生身上。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這點對於賄賂的雙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當然,定性和量刑考慮的角度不同,對於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以**定性的同時,在裁量決定刑罰時,完全可以綜合考慮諸多情節,對其作出適當的裁決。

賄賂犯罪中「財產性利益」的把握

我國刑法規定,賄賂犯罪的物件為財物。而有關行政法規則規定,商業賄賂是指財物或者其他賄賂手段。《反腐敗國際公約》則規定為「不正當好處」。

這就導致了法學界對賄賂物件形成的財物說、財產性利益說和利益說等三種不同觀點。

裴顯鼎認為,財物說實施多年,但已不符合現實的需要及國際大勢;利益說則與現行刑法規定相悖,且不具可操作性。因此,他贊同財產性利益說,即將賄賂犯罪的現象擴張解釋為金錢、物品及其他財產性利益。這裡的財產性利益應該是指可以用貨幣計算價值,且為行為人實際取得或已經享用的物質利益。

這樣把握,既不違背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現實中懲治犯罪的需求。從長遠的角度看,他個人更贊同修改立法,儘快與《反腐敗國際公約》接軌。

**財物用於公務公益支出行為的處理

裴顯鼎介紹,近幾年來,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賄賂案件的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又將該財物用於公務支出和公益性活動的情況。

他說,對於這種情況,既不能簡單地因其「公用」結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簡單地因其非法收受財物行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還是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他的看法是,只有在被告人將財物用於公務或公益性支出時公開了此筆財物的**或性質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私自將收受他人的財物用於公務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開的,就只能在量刑時作為從輕情節考慮,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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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怎麼判刑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行賄者的追究不嚴,主要有以下原因:

1.是行賄人的正當要求得不到滿足,無奈行賄的,他們沒有過錯;

2.是行賄者在案件查處中積極配合,有立功表現,予以減輕或減免處罰;

3.是有的不用物質行賄,查證比較難。

行、**犯罪是「一對一」的犯罪,這意味著取證的艱難,如果對於一方不進行相應的從輕、減輕處罰,則很難獲取相應的證據。因此,如果遇到難以突破的案件,在打擊**犯罪與行賄犯罪兩難選擇之間,由於行賄犯罪相對**犯罪來說,對社會危害輕些,檢察機關往往就對行賄者進行豁免以獲取相應的證據。這種豁免通常包括「強制措施豁免」——由羈押變為取保候審和「刑罰豁免」——對行賄者不起訴。

事實上,在國外就有「汙點證人」制度,對主動坦白的行賄者以免予追訴的機會。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樓:碩全泰汝

法庭一般會以1萬元為起刑點,1萬元以下,但有特定情節的,也要量刑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

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

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

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6樓:h愛不絕跡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具體如下:

1、簡介

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2、行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著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方。

7樓:粘合劑膠漿技術

行賄罪是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行賄是具有目的性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著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方。

關於行賄罪的處罰國家有嚴格規定,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

**罪、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一、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五、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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