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一點,怎麼寫

時間 2021-05-07 20:01:05

1樓:匿名使用者

本來我是奔著和你結婚的目的與你交往的,我願意把自己的辛勞所得購買禮物送給你。因為想著你今後將與我共度後半生,不必分你我。因為那將是我們的共同財產。

如今,你我分道揚鑣,你是你,我是我,我也將有我自己的妻 。因此,請你把我給你買的貴重的物品歸還,因為它們只屬於我的下半生的另一半——我的妻子。謝謝!

2樓:迮思

如果兩個人分手之後,很方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是要不回來的。可能也就是兩個人訂婚的錢能要的回來。

3樓:小雨滴

男女交往,男方花點錢很正常,為什麼分手後還要收回,這個做法未免太計較太小氣,在交往過程中所有的消費當初就應該考慮清楚,不能盲目消費,事後又後悔。本身就是一種不成熟的表現。

4樓:陽光的123丁丁

說實話,我覺得作為一個南方分手的時候,是你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分手後你再要回去,真的有點小氣了。說實話,我覺得作為一個南方分手的時候,是你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買的東西,分手後你再要回去,真的有點小氣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怎麼說呢?男方給女方花的錢是不是自願的,是自願的情況下,女方說不給你也是沒有辦法的,因為處物件的時候花錢是避免不了的,只是花多花少的事情,再說處物件你是打算奔著要去的還是奔著結婚去的,花錢也要看她是不是你想要的結婚物件,要是的情況下,花錢可能也要計算花,別等分手才知道不值得,要是結婚那就無所謂了,花出去的錢就跟潑出去的水一樣,收不回來了。

6樓:香寶

直接問呀,既然要把錢拿回來,那就直說,太委婉了估計對方看不懂呢。

7樓:理尋春

那女方方交朋友時候,男方給女朋友買了些東西,分手了,男方想跟女方要一點,我的觀點認為,既然分手了,那就好分好散,不要鬧的太僵,除非他給你要的彩禮太多,要是買點小禮品吃吃喝喝的東西,我看也就算了吧?你們交了朋友一場,何必弄成仇人,是個男同志,一隻豬量應該寬大一些寬容一些,別把這個事放在心上,重新再找心愛的人,好好的幹好你的工作,安排好你的生活,我祝你一切順利

8樓:開心常樂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可能支援男方主張的。

9樓:巧克力色彩

男方給女方花錢買的。東西。分手後難。

男方要女方還一點。怎麼寫?喝一些。

讓你瘋啊!隨便再還一些。就可以。

我覺得女方也不可能是。只要要都回南方。這也是很正常的。

畢竟兩個人在一起處了很長的時間。也有個人感情在裡面的。不然的話,男方也不會給女方買東西。

如果分手了。也不會完全都退回去的。當然。

祕方啊!一定要給男方退回一些。因為。

寫在書面上也可以。直接給男方送回去也可以。我覺得這都是好辦的事情,都是可以。

做到的。作為一個女生來說。男方買的東西也不可以再留著自己用。

我覺得也可以。趕不得就給他退回去。即使是分手了,也不應該留那些東西。

留著遺憾帶到別處去。我覺得也是,不應該的。

10樓:聽風

可以直接提出,如果花的不太多就算了吧,男人要大度一點。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11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12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3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6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8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25樓:甘肅萬通汽車學校

法律上沒有借條就不用還,道德上是你主動給的憑什麼要還。

實際上,理所當然的不用還,不然的話,我去借幾個幾百萬來,想泡誰就泡誰反正分手了還可以要回來,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國的美女呢?

26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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