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能要回嗎

時間 2021-05-07 20:01:18

1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未經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2樓:羅巍律師

戀愛期間,感情好時給對方花了大筆的錢,分手了,可以把花得錢要回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能要回,你要女生一般會給,可是這個男的如果真要了,以後戀愛就別給女的花錢了,誰也不保證能走到結婚不是!結婚了也別給媳婦花錢,萬一離婚了也麻煩不是!

4樓:

我認為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因那都是你自願的,男子漢大丈夫遇事要大肚些。

5樓:

戀愛期間男方給予女方的錢,能要回嗎?這看金額多少,是不是都花銷出去了,如果是很多,可以要回一部分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一些大額的資金,其它一般要不回來,戀愛期間給的錢沒有什麼證據,一些也自己情願的

7樓:鄂爾多斯醫者仁心

戀愛期間男方要適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給女生花費,如果大量贈予,是無法要回的,法律不會支援。

8樓:布珉瑤

法院說,如果在戀愛過程中,女方以結婚為目的,跟男方要求錢財,比如說女方說你要娶我,你得給我5萬作為彩禮,或者說女方說你要跟我談戀愛,你得給我3萬5萬,我才能跟你談戀愛,如果以結婚或者談戀愛為目的,要求男方轉給他錢,男方是被動的,女方是主動的,那麼當戀愛關係破裂,或者說兩方不結婚的時候,這個錢是可以要回來的。

而像林先生這種,在長達三年的戀愛期,林先生主動的在各種節假日紀念日,轉給汪女士錢,而且從來沒有任何索要行為的,更關鍵的是,林先生轉給汪女士的錢,不附帶任何附加條件的話,那麼對不起,這個錢,汪女士就可以不還給林先生了。

也就是說當時給錢,是你林先生心甘情願的給,你是小額多次的給,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9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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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可以要回去嗎

16樓:

一般來說,這種行為是很沒有紳士風度的,但是你執意想把花費要回去,也沒有任何的理論問題,只是這段感情不能再被稱為「好聚好散」了。

我的建議是放棄這個想法,專注精力到下一段感情中去。

17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我感覺如果金額大,可以要回去的。

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東西比如錢,分手後能要回嗎

18樓:孫娟

你好!這些東西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是你送的,就可以要,但如果沒有證據,對方又不願意還的話,那就要不回來了。

望採納謝謝!!

19樓:忽聞愛情

要,為什麼不要,如果問題在她你就更該要,這不是男人不男人的問題,現在就有很多爛嘴覺得男人送出去的東西不該要,憑什麼呢?

20樓:隔世的等待

我是不會要了,想都不會想這種問題。

21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了還要什麼,都分了,要只會讓別人覺得你這個人不行

22樓:雙魜愚

只要臉皮夠厚就去要吧

在交往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現在可以要回來嗎?

23樓:羅巍律師

戀愛期間,感情好時給對方花了大筆的錢,分手了,可以把花得錢要回來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也不多說了,首先不說他人品怎麼樣,你也應該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他給你寄錢的時候你難道就沒有拒絕過嗎?如果你你拒絕的話他還會再要嗎?首先可能你也有那種想佔便宜的想法?

我個人認為那些錢你還是還了吧,態度誠懇點,說真的,他向你要錢,我覺得也是理所當然了,畢竟現在掙錢不容易

25樓:暈啊暈喲

你要臉嗎?憑什麼收別人錢,你還好意思問要不要還,不想做別人女朋友,那就尊重別人勞動好不好,都是血汗錢,我就想問問,你不想做別人女朋友,幹嘛要收別人錢,暈,佔便宜吧,賤人你。你懂嗎,你傷了不是他的錢,是他的心,你永遠都賠不了,騙了錢還不退,你好意思嗎,如果你追他,你為他花了五六千元,最後又說不喜歡你,咱們不合適,你會是什麼感覺,換位思考好不好,既然不願意,既然沒想好,就不要隨便亂收人家東西,懂不懂

26樓:

如果總是花他錢,而沒有自己付出,那我建議你還是還給他吧,人家白白替別人養了那麼久的女友,是覺得虧

27樓:緩緩龜龜

這個嘛,作為談婚論嫁的聘金什麼的可以要回來,可是作為戀愛前提的就不可以了,照你這麼說你男朋友人品一般啊~~~

28樓:聽說不來了

你們是互相護愛的,應該是可以的,你請他,他請你,正常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抱歉!你的問題我回答不了!

但是我想說的是,怎麼還會有這種男的啊!男的嘛!大氣一點,說的難聽一點如果你欺騙他,那他就沒有在你身上佔到便宜嘛!

戀愛嘛!講的就是心心相印,你情我願,你願意照顧我,我關心你的事情,你跟他分手是對的,你想想將來你跟他結婚後受不了他,要跟他離婚到時候還要嚴重,當然如果他為你花了幾十萬那就另當別論了,以上寫的是我自己的看法,如果寫的過分的話,我先跟你說聲對不起!不要生氣哦!

最好還給他,省的跟他就分不清,或許你不知道他到底為你付出多少!但大概的你總有印象吧!

30樓:前世今生

跟你有著差不多的經歷,不過跟你是相反的 我是男的 我跟我前女友還在一起的時候他爸媽給過我3 4千 那時候是急著要買什麼東西吧。自己手頭不是很方便。 後來因為種種原因。

(當然,不是我的問題)所以果斷的跟她分手,後來她就問我那個錢什麼時候還給她家裡。其實那錢我沒有義務還 她爸媽當時看我在派出所上班 所以對我很好 才給我的 後面知道我家很窮 一直叫她女兒回去讀書(唉 說白了 就是間接的叫她不要跟我一起了) 但是,當初確實也對我好過 所以呢 自己方便的話 我覺得還是把錢還給他咯。 誰也別欠誰 。

自己內心也會好受點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31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2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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