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一方得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時間 2021-05-07 20:01:18

1樓:華律網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的;3.

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等問題。

2樓:愛穿拖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3樓:麥穗兒談教育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

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

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

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夫妻一方婚後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4樓:華律網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

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的;3.

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等問題。

5樓:正商觀察者

由於一方患有精神類疾病,那麼雙方不適合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同時,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想離婚的一方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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