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七年,因公司結構調整,要將我調到其他我不能勝任的崗位,這應該算是變相的逼我辭職吧

時間 2021-06-02 05:54:52

1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用人單位結構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未能就改變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者可以去與單位協商,調整到勝任的工作崗位。

如果協商不成,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三項和第47條規定,你工作七年,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你可以得到五個半月的工資補償。

2樓:卓行天下

單位強制單方調崗調薪,是違法行為。

建議你這麼做:

1、不接受調崗,依然在原崗位工作,如單位確實強制,請他們出具正式的文字通知,注意收集和保留這些證據;

2、強制調崗調薪,次月有工資發放記錄,也可作為證據保留;

3、主動發快遞和郵件,並註明是對口頭調崗調薪的不同意申訴字樣,保留證據;

4、委託第三方機構,代表你給單位做檔案傳遞和溝通。

3樓:韓飛律師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很專業的告訴你,你可以拒絕調動~~~ 就在原來的崗位上做, 只要你上班,他就必須給你發工資。 如果他們強制的開除你的話, 他們就是違法的,這樣你就可以拿到「2倍的賠償金」

主動交了辭職報告就表示你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才有補償。

可以拿到 7個月的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取得單位調崗書面通知有利。憑此申請仲裁。

7樓:望巧夏侯

沒有,這是你主動辭職,不是單位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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