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和意外保險能同時報銷嗎

時間 2021-06-03 17:23:23

1樓:匿名使用者

1.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理賠與否關鍵要看保單型別以及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工傷保險與意外險兩者之間並不衝突,如果都達到理賠條件,都應該進行理賠。

2.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給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就可以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

3.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待遇支付工傷職工的相關賠償。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2樓:我叫陳末

許多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社保成本,只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藉此不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以為這樣就可以規避工傷保險賠償,其實,員工在取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之後,依然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企業不能就此免除工傷保險賠償義務。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案情簡介:

安某在某水灣公司擔任大管輪職務,入職時公司與其約定,僅為其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不再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後來,安某工作的輪船在一次遠洋出海中遇險側翻,安某及船員均遇難。為了安撫家屬,水灣公司立即為其申請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安某的家屬最終取得60萬賠償。

獲得賠償後,安某父母依然無法平復喪子之痛,在申請人社部門工亡認定之後,向法院起訴,請求水灣公司進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法院予以支援。

解析: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未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然應該向員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且依據法律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國並不禁止工傷保險待遇與意外傷害的雙重賠償。

本案中,儘管水灣公司與安某約定只購買意外傷害險,不繳納工傷保險,但是繳納工傷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職工當然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均不能因約定而免除。在取得意外傷害賠償之後,安某家屬依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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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笛 1.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範疇,理賠額度關鍵要看保單型別以及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工傷保險與意外險兩者之間並不衝突,如果都達到理賠條件,兩者都應該進行理賠。2.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給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就可以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3.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