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拿結婚證,在一起3年,酒席都辦了,女方不要男方了。有孩子。男方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6-09 01:26:22

1樓:瀋陽三爺

你們屬於事實婚姻:你可以正常到法院起訴。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樓:匿名使用者

快跑啊 多爽啊 人家給你生孩子 給你養孩子 還不要你負責 速度馬上跑路 另結新歡去也 小妞 嫩妞滿地跑的世界等著你呢

3樓:yao捨得

雖然你們沒登記,但是是事實婚姻來,因為什麼不要男的了啊?能挽回儘量挽回吧,為了孩子。

4樓:匿名使用者

剛結婚不到兩個月,沒有孩子,沒拿結婚證,辦酒席了,女方想離婚,男方不人之賤則無敵,不能在一起結什麼婚,如果是女的則更是沒得說了,男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可以協議,如果協議不行就通過滿院來起訴。如果你能證明女方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小孩子的話,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

6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兩個人協商啊 看到底誰撫養孩子 誰付撫養費的 因為沒拿結婚證法律肯定不保護的呢 也沒法離婚 只能協商

7樓:匿名使用者

還能怎麼辦,自己養著唄。。。要是上法庭什麼的也沒用,人都走了,就算給你們辦了結婚,還是可以離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男孩該怎麼辦,當然是理解萬歲咯,如果不能理解,那就算是這次沒事了,以後要走的路還長著呢!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領結婚證就不算是合法夫妻,就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感情沒了。就直接分開就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結婚,不算什麼的哦,現在婚姻法不承認實事婚姻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也就是說法律是不認可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求助法律手段解決!

女方和男方在一起五年沒有孩子沒有結婚證,應性格不合,不過已經,辦了酒席。這樣女方需要賠償男方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都沒有結婚證,婚姻法也不保護你們的權益

本來就是自由身,何來補償這一說呢

女人想怎麼樣,跟男人沒有關係,你們也只是同居關係而已?

14樓:無聊玩玩而已

賠償什麼?你們有共同財產嗎?這個要分一下,你都陪他睡了5年.沒問他要錢就是好事了

15樓:塗秀皖

這個你沒啥損失你還要求賠償啥呀陪你睡五年我看不讓你賠你就偷樂去吧

16樓:

什麼都沒有,你陪給誰去,你那只是戀愛的關係,分手了有賠償的嗎!

男方跟女方結婚辦了酒席,但沒領結婚證,現在男方不要房了,女方能要回她的孩子嗎?

17樓:

同居關係其實和結婚沒區別,

結婚證只是你們以後財產分割有用,

孩子的話還得看雙方經濟情況,

孩子太小一般都是判給男方

所以,這個還是隻能雙方自己協商好些

18樓:66殘若惜雨

只能協商,最多退部分,全部是不可能的,因為你沒有結婚證,女方不給也沒辦法。

況且別人還大著肚子,作為男人有點擔當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是要什麼?要房子還是要孩子

首先房子產權問題,房子是共同付款還是他獨自支付其次孩子的年齡多大

最後你的選擇

孩子生出來,跟是否結婚沒關係,可以隨父或者隨母,這個你們商量,商量不了可以法院起訴判決,看孩子大小,孩子太小會優先判決給女方,

其次看收入,孩子就算給你了,而你沒有足夠的收入,給他好的條件,最後看感情了,雖然不能在一起,能否看待多年的感情上,讓孩子有個更好的成長環境

20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沒有結婚。孩子需要法院判決

我們在一起兩年了,沒有結婚證,辦過酒席,現在我想分開,我是女方,男方不願意,說退他全部彩禮。我該怎

21樓:法律學徒

你好,既然抄沒有結婚證就不符合婚bai

姻的法定要件du。

婚姻法司法解釋zhi二規定dao: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有權要回彩禮

23樓:楊菲菲丶丶

不用來賠償

吧,畢竟你們在自一起兩年了,你可bai以讓他賠償你的青春損失費,他du要是無理取鬧,zhi你可以反告他**dao罪,看他態度怎麼樣?要是好說,你就好做,要是不講理,你也可以不講理啊,至於解除同居關係,只要一方離開,就自動解除了,沒必要那麼麻煩,

24樓:xo涼子鹿晗

,男方這樣說,應該不想分開,你們之前幹嘛不辦結婚證

因為年紀不到,我和老公沒有領結婚證,只辦了酒席,現在不想在一起了,孩子歸誰? 10

25樓:旗一開得勝

由於沒結婚證,這個孩子法院無法依據離婚來判決,只有協商解決,不管是否結婚生版還是非結婚生,作為權父親和母親的血液關係,責任性是一輩子都不能脫離的,不管歸誰扶養,另一方的孩子扶養費是每月要支付給扶養方的。應該去民政局辦理孩子的扶養問題。

26樓:只是鹹魚妹

孩子是無辜的,這麼小遭受那麼大的變故,如果做個單親母親,會很辛苦,如果放棄孩子,只剩下痛苦

27樓:

誰的經濟能力好就歸誰,兩歲以內原則上跟母親,如果一方過錯導致離婚,沒有過錯的一方如果想要孩子,孩子就歸沒有過錯的一方。

28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來非婚生子,現在是否到自結婚年齡,如果到啦,建議補辦結婚證,在辦理離婚,這涉及到孩子的落戶問題。

如果孩子的戶口落上啦,你們協商孩子的撫養費支付。2歲以下的歸女方,2歲以上的協商,看孩子歸誰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在協商分手後,財產的分割問題。供參考。

29樓:幫幫咱用它買賣

一歲之內或者吃奶的孩子歸媽媽,如果男方條件好就不一定了,如果你養不起又是一回事,一般女孩歸媽媽的比較多,男孩男方家裡也會死命的留下不管什麼手段,要多少錢,這就是社會

30樓:手機使用者

和平分手,有/話好好說,如實在不行走法律程式

31樓:徒步遊

自己捨不得,就帶身邊吧。

32樓:桃之夭夭乃非妖

孩子從小就不能享受父母給的愛,真可憐,年輕人,好好想想吧,不要對孩子不負責任

33樓:帝國皇帝

呵呵,不負責任的倆逗比

34樓:匿名使用者

沒登記的話孩子應該歸女方

35樓:皇家禮炮

能協商的協商,不能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的為判斷依據

3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歸你,都沒結婚證。

37樓:red愛中國

這個要去法庭上解決。孩子應該歸有能力的一方。或者 支付每個月的撫養費

38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可以簽訂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對孩子的撫養也協議約定。或者起訴至法院判決。

辦過酒席但沒有領結婚證,生活了半年,沒有孩子,流過一次產,現在男方要求離婚,女方應不應該要求賠償

39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婚姻,法律上沒有賠償

40樓:巨思淼

雖然要求賠償,但好多情況都要不回的,別人會反咬你一口,說給你花了好多錢

41樓:醉解心語

還有感情就不要,偉大一點,

辦了酒席沒拿結婚證,在一起生活了月,現在不願意過了,男方要求退還全部彩禮錢,應該全部退還嗎

謝明錄律師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一般情況下,你們沒有領取結婚證即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而僅僅是同居關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是應該退回或退回一部分,具體操作建議聯絡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解決為好。 edison大哥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

跟女朋友走在一起了,孩子半歲了,還沒拿結婚證,丈母孃問我要幾萬元的彩禮,到底我該怎麼辦?我家庭不好

直接跟丈母孃說明白,彩禮可以這麼多,我家境不好,這些彩禮錢,我要麼貸款要麼去借,這樣即使我娶到了您閨女,結婚以後只能跟我吃苦還債,我想您也不想看到您閨女吃苦吧,再說還有個孩子,一起吃苦總不好吧,我相信您也不會忍心看到這樣的吧。 一燈法師 你們都事實婚姻了,還要啥彩禮,你岳母娘不像話,不理她,讓她鬧去...

同居十九年戶口在一起沒有結婚證配偶是繼承人嗎

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