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青萍之末
1. 這個問題建議你儘快報警,如果警察能夠破案,抓到小偷,應當由小偷負責賠償,與你無關。
2.如果抓不到小偷,你負有一定過錯責任,可以部分賠償, 不應當讓你賠償全部損失。
而且你賠償之後,如果以後抓到小偷,可以向小偷追償。
2樓:諾
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忘記關門導致舍友丟失財物應該負全責。可以找舍友協商賠償。
3樓:天蟾如月
由於你的過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發生損害或損失的,你有賠償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但是索賠方必須能夠舉證該損害或損失是客觀存在而不是杜撰的。在索賠方能夠充分舉證的情況下,你應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現在有點忙,等下回答你
5樓:蕭韞俎雯華
勞動部門關於工傷採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就是隻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工傷條件的,不追究勞動者責任。所以你上述內容,你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你單位只要參加了社會保險,其大部分錢款都是由工傷保險中支付,你單位只負責支付一小部分。
關於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6樓:張園的部落格
你說的這種情況很多呀,像本案類似的案子,全國法院判決的案例還有一些。像重慶就出現了狀告兩棟樓76名住戶的案子。
從法律上看,這類案件屬於特殊的侵權糾紛,造成受害人受傷的行為有兩種可能:一是懸掛物或者擱置物墜落,一是人為拋擲所致。
與這類糾紛有關聯的法律規定有兩條:
一是《民法通則》第130條,即兩人以上共同侵權的,應該負連帶責任。但是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之間要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這個案件很顯然不是,扔或者掉物傷人的行為只可能是一個人所為,其他人不知道,他們之間不可能有意思聯絡,所以與這條規定的共同侵權的概念不符。
二是《民法通則》第126條,有關建築物、其他設施上面的懸掛物、擱置物掉下來致人傷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擔責任,但是人為丟擲的物件顯然也不屬於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或擱置物。
所以,嚴格說來,在現行法中確實找不到確切的依據。
1.如果本案中,是多人同時砸物件,那麼就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是民法上共同侵權裡面的一個特殊型別,一般是指比較明確的,比如幾個人都在實施某種比較危險的行為,打個比方,幾個人都在拿著石頭拼命向下扔,下面恰好就砸到一個人,每個人都有危險行為,這就是比較典型的。
它可以分成兩類,一種是典型的、明確的,大家都有危險行為的,還有一種是隱蔽的危險行為,如果把它稱為隱蔽的非典型的危險行為就比較好解釋了。
關於共同危險行為,我國現行的實體法當中雖然還沒有明文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中提到了共同危險行為這個概念:
「凡是由於共同危險所產生的訴訟,由被告人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以及主觀上沒有過錯。」
也就是說實行的是因果關係的推定和過錯推定的雙重推定來判定被告人是否承擔責任。
在此情況下,原告的舉證責任是證明我在這個地方被砸了和被什麼砸的,證明到此就可以了。不能要求原告證明是誰扔的或誰家掉的,客觀上原告也不可能證明。
2.雖然我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制度。結合本案,我認為原告應該證明這樣幾個事實。
第一,身體受到了損害,有損害結果;
第二,物件是在某一特定的範圍扔下或者墜下來的,範圍一定要確定得合理,儘量縮小;
第三,損害結果和扔或者掉物件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個因果關係,原告只要證明物件是樓上掉下來的就行了。這是概括的因果關係,證明到這一點,原告的舉證責任就完成了,法官就應該對具體的因果關係形成一個事實上的推定。
什麼是具體的因果關係呢?就是樓裡面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扔物件,每個人的概率都是一樣的。
原告要起訴的話劃定被告的範圍很重要,一棟樓也好,兩棟樓也好,扔東西的人應該在一定的範圍內,不能泛泛地告,公安部門在現場應該有一個鑑定結論。
另外,在被告方面,應該確定一個相對準確的範圍,像本案,完全可以從醫學角度做一個分析,受害人是直線性受力還是斜線性受力,高度不一樣,方向不一樣,物件對人的撞擊力是不一樣的,應儘可能把被告的範圍縮小。
3.整棟樓的「無辜人」如何免責:
特殊民事侵權案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以及《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一款第七項:「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這起特殊侵權案件中,原告只要能夠證明他的傷害是所有被告造成的就可以,而被告卻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主觀上過錯的,否則就推定被告有過錯,這就是過錯推定原則。
被告要想免除責任,就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或者這個行為是誰實施的。能證明,就可以被排除,不能證明,就要運用推定原則,推定你是行為人。既然是推定,就可以被推翻,這種案件,在程式上應該有它的特色,如果在一審時被告舉證不充分,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在二審中舉出,以確保對被告的公平。
如果事後真正的行為人確定下來,案子可以再審,改判過來。在舉證方面,應該設定這樣一些救濟措施。
後話:共同危險行為是推定被告實施了某種危險行為,的確,這種推定並不精確,僅僅是可能性,但法律承認這種可能性,並在這種可能性的基礎上,給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濟。可見,這種理論要體現的是對受害人給予及時救濟的價值觀,同時,又把一個總的風險分散到各個被告身上去。
這在邏輯上確實有一個悖論:一方面,只可能一個人實施了某種危險行為,另一方面,又推定所有被告都可能實施了該行為。但此時法律的價值觀主要考慮的不是對被告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受害人怎麼能得到及時的補救。
刑事審判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無罪推定」,就是說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一個人有罪,那麼這個人就是無罪的,被告人自己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在民法上,這種共同危險行為的推定則正好相反。
7樓:閒人
這在法律上叫共同危險行為,由所有可能的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有法律依據,而且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這種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受害人權益受損,但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到底是哪個。各國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對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這些人,均課以連帶責任。
這從保障社會公平來講,也是合理的
有時這種高空墜物傷人,很多情況下是沒有辦法查明肇事者的,(警察和法官不是神仙,沒有現場證據,沒法確認),受害人的醫療費等損失很大,這時,由所有可能的侵權人共同承擔受害人的損失,也是公平的.
當然,如果有的住戶能證明自己不可能實施了侵權行為,是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如證明事情發生時,家裡沒人,夫妻都在單位上班,小孩在上學,等等,都是可以免除責任的.
當然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觀點,有的人認為這種情況下,事實上肯定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其他人都是無辜的,保證了受害人一個人的公平,卻損害了其他許多人的公平,建議由國家設立的福利機構或其他類似機構對受害人給予補償,而反對由所有可能侵權人共同賠償.
但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觀點,是脫離現實的,先不說在我們國家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做不到這一點,從其他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看,也沒有類似的規定.
這段時間好多這樣高空墜物傷的的報道,加強物業管理,提高人們的素質,有助於減少此類事件發生
8樓: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或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只規定是所有者和管理者,並沒規定其他人承擔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這是侵權行為,民法上是有規定的,實踐中也早就有這種案例。
11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對的,樓上的人舉證自己無責任,如果無法舉證自己免責,則由無法免責的這部分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法律上的一個問題
12樓:張偉傑律師
你已是成年人,你的民事權利由你本人享有,你的民事義務由你本人承擔,你父母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替你承擔你的義務,法院也不能執行他們的合法財產,除非他們自願。
13樓:天下誰人不愛菊
「侵bai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du
八週歲,在zhi訴訟時已滿十八週dao歲,並有經濟能專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屬;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成年了,你父母跟你沒關係
15樓:一五減七
你父母沒有賠償的義務,除非你所負債務與你父母有關,他們從中有牽連或獲利。
關於法律上的一點問題
16樓:鹹雲德枝念
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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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上的一些問題
17樓:仍光明
欠條是可以提起法律訴訟的.還款日期以後2年內是時效,過時效就沒有法律的保護.不過,你可以通過一些方法制造時效期.
有辦法的.
18樓:
應該有辦法,不然還有天理嗎。
19樓:風過雲去
欠條上的還款日期是多久?訴訟時效是還款日期加兩年。如果過了時效。除非債務人自願還款。不然法律不保護
20樓:
2年內有效.法律的保護時間就是兩年
關於一些法律上的問題
21樓:查文霄律師
沒有這樣的規定,強制性的撫養義務只在父母子女之間,不隔代。
22樓:
沒有,父母有撫養兒女的責任和義務。要是父母雙亡,而且沒人領養的話孩子要被送到孤兒院的
23樓:j婷婷欲立
母親是孩子的直接監護人,是不以個人的經濟能力為轉移的,爺爺奶奶沒有法律責任
2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義務,如果他們老得動不了了,你也沒有義務幫他們,只是中國人不會這麼認為而已
關於一法律上的贍養問題,關於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問題
1 如果你的父親為你支付了撫養費你酒有贍養他的義務。2 你沒有贍養他的新配偶的義務 你和他沒有任何法律關係。他和新配偶所生的子女和 你是平等的你們之間沒有義務。沒有連帶贍養這一說!鑑於他們是你的同父異母的兄弟你可以幫助他們前提是你自願! 土撥鼠 人 民法有相關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所以 你對已...
關於法律上的鑑定職業病
1 職業病診斷 鑑定工作應當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及本辦法的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並符合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的程式。2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 職業史 既往史 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三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 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評價資料 五 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
我要提問有關法律上的問題,我想提問一個法律方面的問題,是一件糾紛。
劉宗宇成德律師團隊 現在我國的法律現狀確實讓老百姓打官司要擔負很高的成本,時間上金錢上精神上的成本讓百姓對司法救濟敬而遠之 這是法律大環境所至,但不應該對法律失去信心 你堅持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是應該堅持的 先回答你的問題 1,根據民事訴訟法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 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