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可以依法追討。直接起訴即可。
第一被告:房產中介
第二被告:王先生
陳述理由:
請求判定合同無效。
根據房屋中介管理條例及房屋轉讓的相關法規,中介方違規操作,在不確定當事人王先生是否對房屋擁有產權和處置權的時候就促成三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
僅此1條足以,不必過多的質疑王先生是否有房屋產權或處置權。
你怎麼證明王先生當時沒有出示授權書呢?(正規做法你應該將相關證件和授權書影印保留一份)
2樓:
可以控告他欺詐,他的行為屬於惡意欺詐,說白了就是詐騙罪。
中介公司合夥欺詐,也逃避不了責任。而且相對要付出更多的責任。
不要怕!
3樓:
原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現在你的10000應該全部追回沒問題。
你只要追回10000就行了,至於詐騙就不要考慮了。
4樓:
我經手過多起這種案子.你是很難追回定金的.原因:1.你已與對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對方沒有出示授權委託書只是你一面之詞,保障交易的安全的義務是由中介來承擔的,你有證據認為中介在欺詐你嗎.2.
正規的中介公司一般會保留對方的授權委託書的.3.做人要有誠信,現在既然是你想毀約,那定金對方是有權不退回給你的.
我想問一下房屋買賣合同和協議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嗎?
5樓:僕淑善鹹
1、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
2、只要你們雙方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規定),且協商一致,都是合法的。但協議中被僱傭者的義務應當是符合常理,且能夠達到的,否則就有顯示公平之嫌。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範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我是一名房產銷售員,在和客戶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出現疏忽,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6樓:青島管保魁律師
情況說的不太明確,不好判斷。
總的來說,你屬於職務行為,應當由公司來承擔責任。如果你確實有重大過錯,可以承擔部分責任,但絕不是全部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責任!
既然你也承認是你在工作中的疏忽所導致的!
那麼你就需要負有主要責任,而你所在的公司也是有連帶責任的!
8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如果是因為你的失職而導致客戶出現糾紛的話,你與你當時所在職的公司都難以掙脫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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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的法律問題,關於房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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