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的不同效力

時間 2021-06-11 15:25:16

1樓:一頭好汗

借條與欠條的區別及其相關規定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十分重要的證據之一,對明確雙方當事人借貸關係成立與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出具的是“欠條”,有的提供的是“借條”,各有不一。結合審判實際,筆者從以下幾方面談談於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欠條”最容易被忽視的法律問題。

一、證明的法律關係不同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貸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關係。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可能沒有。

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即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存在,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款時有的寫“欠條”,在訴訟中還需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及用途,並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約定利率的效力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三、還款期限的法律效力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某一個時間點。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際中卻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有人主張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使用20年訴訟時效。

從債權安全**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的稱謂。在書寫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比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係,借款時習慣將日常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哥”,將借款人寫成“陳弟”、“黃二妹”之類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到法院起訴,都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五、條據的抗辯欠條和借條作為民間借貸關係中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有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有時候條據未能雙方各執一份,借款方對僅有的一張條據真實性進行爭辯,或者出借人對條據上的數額故意做了手腳,那簽字者又會無從抗辯。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條據,對方做手腳不僅是徒勞的,而且還要承擔法律後果。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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