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哈哈親愛的
如果之前有合法合同,而且房產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房屋已經更名過戶,房產的權屬已經轉移,被告人已經不具有所有權,法院無權查封凍結該財產。
如果你房產屬於犯罪行為所得,或者是犯罪資金購得,犯罪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惡意贈與他人的,贈與無效。可以查封,如果被判沒收財產可以沒收。
2樓:仙人掌
1、贈與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 贈與合同。
2、如果只是普通的贈與,是不能強制沒收的。如果是為了逃避罪責,然後把房子贈與別人,這樣的房產是會被沒收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的財產可以查封。
二、執行刑罰時,如果判處沒收財產,有可能查封拍賣犯罪人的房屋。
對以上兩種情況,因該房屋在案件發生時,已經不屬於你,故不能查封,也不能沒收。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房產屬於犯罪行為所得,或者是犯罪資金購得,犯罪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惡意贈與他人的,贈與無效。可以查封,如果被判沒收財產可以沒收。
4樓:京城李律師
問題的關鍵,在於你所贈與的房產與刑事案件是否存在關聯性,比如刑事案件是五年前發生的****,而該房涉嫌用犯罪所得購買,那摩房屋的性質就屬於犯罪所得,贈與就屬於隱匿犯罪所得,儘管已經更名,也是無效的。
尚若2023年發生的刑事案件與房產無關,該房.贈予他人,且房產證已經更名,強制凍結案外財產就是錯誤的。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是否能夠查封,不能只看表面,應當根據贈與是否有合同、是否過戶和交付,以及贈與時間、案發時間、贈與基礎、案件性質等,綜合分析認定。
6樓:大豐來客
1,如果此房與他所犯罪行無關,就不會被凍結或查封。比如:此房不是使用犯罪所得的錢所購買的等等。
2,有贈與合同在先,應當是為你的受贈財產,法院不會凍結的,如果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就更有證明力了。
3,法院凍結時你可以提供贈與合同作為複議的依據就可以了。
如有幫助請採納!!
7樓:
這個要看時間點了,所謂凍結也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你的房產是涉及刑事案件非法所得。另外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中的民事賠償。
不管是哪種,都有可能會被凍結,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贈與發生在債務關係發生前贈與的,那麼是不會被凍結的。
8樓:趙輝煌律師
如果經查證屬實,該房產是犯罪所得,應當可以查封的。否則不可以查封了。
以上意見,只供參考。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當然,如果對方能舉證你屬於「轉移財產」,就會被法院布該轉移手續無效而進入強制凍結程式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1、看贈與的時間;
2、如果是在刑事犯罪之前;不能凍結查封,屬於合法贈與;
3、如果是在刑事犯罪之後,能凍結查封,惡意逃避債務(處罰);
4、惡意情況下,即使公證、變更登記,也不能對抗凍結查封。
11樓:日照律師
你的贈與極有可能被撤銷,因為涉嫌轉移財產。
強制執行的房子涉及刑事案件給派出所查封
12樓:戚廣利
對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房子是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買的,如果已經被刑事立案,公安機關已經凍結、查封,這個房子就不能執行了。
公安部門凍結房產應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被告人只有一套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13樓:大少爺丶
當今社會,房屋對人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大多數的家庭而言,往往僅擁有一套住房 。然而人民法院對「一套住房」的執**況,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及執行工作的複雜性等種種原因,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結。
一、「一套住房」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1、法律適用困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
2、執行工作困境
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對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或者因案情複雜存在畏難情緒,導致了此類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的執結。理論上曾經有過「以大換小」、「以近換遠」的具體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要為被執行人置換較小的房屋,如何尋找**,由誰去尋找**,**是否合適等。
如果先賣掉被執行人的房屋,而後再為其購買住房,中間房價增長部分的差價由誰來承擔;如先為被執行人購置住房,錢款是由法院還是申請人先行墊付;而採取「以近換遠」的方式,將會對被執行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帶來一定的不便,選擇適合被執行人居住的區域的同時又得符合置換條件,在實踐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探索。
二、「一套住房」執行案件的具體對策
1、加強宣傳,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實踐中,人們通常是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強制執行的結論,實則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第六條規定即「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應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超出「生活所必需」範圍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
認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應結合房屋的面積、地理位置、現價值、被執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實踐中,應發揮**網路等**宣傳作用,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尤其是對於在執行實踐中,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執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破除人們對「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理解誤區。
2、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執法尺度
法律未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體標準,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混亂。為破解這一執行難的問題,筆者建議各高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七條,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標準。建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抵押規定》)第四條規定臨時住房的標準,判斷被執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過必需。
具體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標準建築面積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3、審判階段注重判決內容的可執行性
筆者認為,法官審理案件不僅要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還要確保判決具有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結事了」。對於在審判階段,當事人雙方執意要求確定房屋的歸屬時,法官可以決定適時採取「當庭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歸屬,價高者得。而為了避免當事人為爭奪房屋的產權惡意報**的情形,可以採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考慮。
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到法院賬戶或者在此階段採取評估或者拍賣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當事人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該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絕了當事人惡意**的行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後反悔,可以將保證金作為給對方的補償。
4、執行階段注重創新執行方法
首先,執行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克服畏難情緒,慎重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類執行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執行人員要善於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抓住解決矛盾的突破點,統籌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其次,執行人員要善於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尋求解決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案件的有效對策。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困難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而在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套住房」執行案件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原先共有一套房屋,此時法律不僅要保護被執行人的生活居住權,同時也要保障申請人的生活居住權。
執行工作就要尋找平衡,即在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否則將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從《抵押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處理程式來看,法律並非絕對禁止「一套住房」不得拍賣,而是立足於保障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然而有房住並不代表擁有房產,其所規定的租賃權代替所有權,實則為執行其他「一套住房」類案件提供了可循的思路。實踐中,執行人員應當勇於創新,只要是不違背法律相關規定的精神,不損害法律相關規定所需保護的利益,就應當不斷嘗試不同的方式方法。
最後,在和解工作沒有進展,被執行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則可視為被執行人放棄對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應當對該房屋採取拍賣措施,具體操作規程:法院裁定拍賣、變賣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期滿後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時,法院應當製作強制遷出裁定,將被執行人強制遷出。
刑事案件的流程,刑事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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