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要麼是槍決,要麼是注射死。
2樓:使用者名稱還有別的
被**,或者是被注射死亡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具體程式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被判死刑的囚犯在刑場上如何被致死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槍決是犯人站在前面,矇眼,法警在後面指著犯人後腦脊髓開槍打入,子彈口腔射出,一槍斃命
我認為是比較人道的死刑方法。痛苦較少
如果是注射,注射執行完後一般還有幾分鐘的清醒期,這段時間犯人是對犯人的心理絕對的摧殘
樓主說的那種絕對是不可能的,如此不人道的行為怎麼會在文明國家發生是的,絕大部分還是槍決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一般都是槍斃
也就是幾個行刑著同時瞄準開槍(據說只有一個人槍裡有子彈,但是誰都不知子彈是誰射出去的,應該是為了防止有人尋仇吧,另外也可以減輕行刑者的心理壓力)
行刑者槍法很好
一般一槍就把天靈蓋打飛了
不會象你說的那樣殘忍
6樓:一面手
一般是槍決,死刑犯雙臂被反綁在後面.然後由一名法警對準其後心(其時用白灰由法醫標出)開槍.基本上是一槍斃命.
7樓:大愛無疆
炮決,一炮致命,然後提筐撿零件。
8樓:匿名使用者
死刑的執行主要有:槍斃,注射。現在一般來說已沒有了遊行,相對的槍斃也適用的較少,一般來說還是注射!
9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上我國絕大部分的死刑都是槍決的。
槍決地點一般都是臨時定的,怕老百姓覺得晦氣而加以阻撓。
很少採用注射的原因是成本過高,一支毒針要幾百人民幣,一顆子彈才幾毛錢。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規定是槍決和注射.
因為人們覺得槍決不是最人道的做法,會讓罪犯覺得痛苦,所以現在也採用注射的方式了.
死刑犯是怎樣被執行槍決的
11樓:
執行死刑後的犯人屍體,由執行機關通知其家屬領取並處理。沒有家屬或者家屬不領取的,由執行法院依法進行處理(如火化等)。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好奇:死刑犯人,被執行死刑後,屍體是怎麼處理的呢?
12樓:
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法院刑庭會通知火葬場派車到刑場外等候的。在執行死刑後,由法醫驗屍,確認死亡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各**照取證。取證完畢後由火葬場的人將屍體拉走火化。
1、死刑執行完畢後,經人民法院法醫和人民檢察院現場監督的檢察官確認死刑犯死亡後,才可以處置死刑犯的屍體。死刑犯被執行後的屍體或者骨灰,可以由他的家屬認領。法律嚴格禁止為被執行的罪犯舉行喪葬活動以及進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
2、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後的罪犯屍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
3、捐贈國家作標本,這個必須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沒有遺願,法院是不會這樣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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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別的地方我不知道,就廣東而言,執行死刑後,死刑犯的屍體都是火化的。
除非死刑犯在臨刑前要求將屍體捐贈,否則法院是不會主動保留的。
在執行死刑的時候,法院刑庭會通知火葬場派車到刑場外等候的。在執行死刑後,由法醫驗屍,確認死亡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各**照取證。取證完畢後由火葬場的人將屍體拉走火化。
火化後的骨灰,一般執行完後就會通知家屬去火葬場領取。如果家屬拒絕領取或無家屬領取的,法院有權自行處理。
樓上的有幾個做過監斬官?
1、將屍體交回家屬,一般是不可能的,為防止對罪犯遺體大辦葬禮。所以一般都是通知領取骨灰的。
2、至於埋在當地公墓是不可能的,法院不會出這筆冤枉債的。一般的處理方法都是逾期不領取,由法院授權火葬場自行處理。至於怎麼處理,就不知道了。
3、捐贈國家作標本,這個必須得到死刑犯的同意。如果死刑犯沒有遺願,法院是不會這樣做的。一般都是火化了事。
14樓:四哥有法說
死刑執行程式的適用:死罪犯屍體的處理。
一、對死刑罪犯執行死刑完畢後,經人民法院法醫、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刑罪犯死亡後,屍體方可作處理。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庭認領,法律嚴禁任何人為被處決的罪犯舉喪滋事和藉此進行擾亂社會秩序的其他活動。
二、隨著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執行死刑後的罪犯屍體以下幾種可供利用: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15樓:偶然傷心了
送火化廠火化之後,裝進骨灰盒交給其家屬和親人,沒有家屬和親人的話就埋在執行死刑地區的公墓。
16樓:
死刑犯人,被執行死刑後,屍體應該是埋起來吧(埋在墳墓裡)。
17樓:日成了正在日
交給家屬的骨灰多數是假的、別人的,屍體多數是送給**學校或醫學院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1 交給家屬 2 火化 3 沒人認領就捐獻給國家做標本或者醫院進行研究。
19樓:匿名使用者
火化 退還給親屬 當然要費用的
20樓:不聽忽悠
罪大惡極!死有餘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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