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廣大的法律和各界人士幫忙解答一下我的問題

時間 2021-07-12 15:33:35

1樓:

第一、你看逮捕了有沒有通知拘留證給家人。

第二、罪名是根據當事人所供訴的事實做出決定的。

第三、為什麼市檢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給區檢察院為什麼公訴人還是市檢察院公訴人?其實檢察院就是公訴的一個機關,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公訴的。

第四、偵查羈押期限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第五、法院**審理以後可以不給結果嗎?答案是可以的,可能是派出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沒有支援、而檢察院又沒有撤訴,又重新對案件定性。在確定當事人真的犯了罪的情況下,對案件的性質重新定義。

再交由法院審理,定性好了以後,又不屬於這個法院的管轄所以又交移案件這是正常的轉移。

第六、1.關於羈押期限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 罪行輕的,可以從輕處理,不過,得需要法官根據具體事實判斷。

3. 至於從輕的處理要多久有結果,那得根據具體情況來看了,如果確實情節輕微,說不定檢察院會免於起訴的。

你可以根據以上的規定看看法院和檢察院有沒有犯規操作的行為了!如果有你可以提出訴訟。

2樓:安慶春天

第一 如果平白無故公安機關是不可以隨便刑拘他人的第二 逮捕書是有檢察機關批覆,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任務,公安機關出具逮捕通知書就是檢察院的,

第三 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都有公訴人!有時候有市檢察院**第四 中法**為給結果,有諸多因素,轉給一審法院重審,第五 如果在在押期間,如果有新案情的話,法院可以再次**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說也說不清楚,法院判當事人2年零7個月。我朋友在看守所羈押2年零7個月,貓膩大得很,如果經濟條件好,找好的律師,上告吧,沒錢那就忍著吧,衙門口朝南開...........

請相關法律人士幫忙解答一下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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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們,問大家問題。希望知道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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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律及保險業人士替我解答一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 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由於你父母當初為你投保時,你還未成年 未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