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津市劉律師
是要劃分責任的,如果僱員存在重大過失,可減輕僱主的責任。但,如雙方間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則屬於工傷,是無過錯責任,不存在責任劃分問題,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具體情況?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胡圖虎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務關係包括僱傭關係,所以,在從事僱傭勞動時死亡,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僱傭關係發生人身傷害的責任怎樣劃分?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類事故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老闆事先強調了生產安全,但出事還是應由老闆負責;在這一事故中,如果受傷的那人有過錯,老闆承擔一部分責任即可,如果沒有,則老闆要承擔全責,包括住院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5樓:吳欽霞律師
看具體發生傷害各方所負的責任,與他相應的是賠償責任
6樓:臨沂單律師
僱主與僱工至少是主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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