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證明共同財產的證據有哪些

時間 2021-07-22 02:11:38

1樓:橢徘著詭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認定第三者的證據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被查處,**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部落格、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儘量自己固定儲存起來,手機簡訊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路資料可以擷取全屏儲存。

5.捉姦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影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檔案。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影或**。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證明分居的證據有哪些,能夠證明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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