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行簡
按你的說法,」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複議「這個規定的是上一級公安機關對於申訴的處理期限,而問題問的是申請期限,這兩個不是一回事兒,一個是約束行政機關,一個主要目的約束或寬限行政相對人,你怎麼把這兩個混為一談的?而且問題也問的有問題,都不帶腦子看法條嗎?行政複議法利有關申請期限的除外規定是超過60日,法條都能看錯,這種問題提的價值也不大。
2樓:叄重羅生門
你確定是少於60日而不是超過60日嗎?
單行法律規定複議期限60日以上的,按該單行法律確定複議期限
3樓:長治賈峰律師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縮短審理期限有利於保障相對人權益。申請時間也是出於保護申請人的利益而不得小於60天。
4樓:匿名使用者
例如那個著作權法上,有一個是90天,有其他法律的例外
5樓:匿名使用者
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規定了複議期限少於60天的從其規定。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是指少於六十日的應按具體規定的期限辦理,例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通過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複議,而其期限為十五天。
解決一個行政機關的效率問題,目的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辦案。不能拖。你想想法律規定15天。必須做出決定,和60天再作出複議決定,哪個對行政相對人有益?
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多少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鑑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7樓:夷傅香齊申
不對《行政複議法》規定,複議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機關應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請採納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以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決定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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